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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司機扣分制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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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過星曲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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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11-30 09:20 PM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印
任何駕駛者觸犯任何係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章)中既59 項違例項目時,除左要俾指定既罰款或者被法庭定罪外,還要被記指定分數
當累積分數達8分或以上而右未足15分時,駕駛者會收到運輸署發出既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通知書上會列明駕駛者係兩年內既記分記錄,並通知駕駛者再被記分既後果。
當累積分數達10分或以上而未足 15 分果陣,或違反記10分項目一次,駕駛者將會收到運輸署發出的「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通知書」。駕駛者必須在通知書發出後的三個月內或於法庭指明之日期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如駕駛者不遵從通知書的指示即違法,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兩個月。
當累積分數達 15 分或以上時,首次記滿 15 分者會被被取消駕駛資格三個月,第二次則為六個月。違例事項如屬定額罰款,被記分數由司機繳交定額罰款日生效;若違例事項經法庭處理,則由法庭定罪日起生效。取消駕駛資格期屆滿並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司機可到法庭辦事署取回駕駛執照,恢復駕駛資格。
而暫准駕駛執照(P牌)持牌人,不論是否駕駛暫准駕駛執照所示車項,在暫准期間如違反該記分制之中的記3分或5分項目一次,暫准期會延長6個月;至於違反該記分制之中的記3分或5分項目兩次或記10分項目一次,暫准駕駛執照會被即時取消。該持牌人需要再經考核重新獲得暫准駕駛執照。
各違例事項,除按運輸署署長指示下把已滿5年的事項不予紀錄外,皆作永久保留。然而各事項的被記分數的有效期間為2年,即該違例事項2年後(如中間含有停牌期間則再加上停牌期),該分數將不作累積[3]處理,但商用車輪牌照的申請,仍需要翻查過去5年的違例紀錄(不論所記分數有效與否)以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即時停牌及除牌
除左記滿15分以外,所有記10分既項目,執法者或者法庭除左記分以外,會個別作出即時停牌既處分,為期3個月~10年不等,並需要強制參加駕駛改進課程才可恢復駕駛資格。另外,如因為交通相關罪行而需要作出監禁判罰,各停牌的處分將於服刑期滿後才正式執行。
如情節特別嚴重,例如酒精濃度大幅超出標準,涉及毒品,或者屬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嚴重傷害等,法庭可判違規者10年以上,甚至無限期停止該人的駕駛執照資格。法庭亦有權在即時取消該人的駕駛執照(即違規者在停牌期滿後,需要重新參加駕駛執照考核並通過暫准期後才能重新獲發正式執照)。
如其駕駛汽車時,該車輪並冇有效的第三者保險承保(包括無牌駕駛),會即時對違規者停牌12個月。如因違規事故觸及免責條款的話,保險公司可以向違規者追討賠償。
記分
[編輯]記3分項目
超速超過每小時15公里駕駛
在意外發生後沒有提供詳情
沒有報告意外
沒有服從警員或交通督導員的指示
橫過雙白線
沒有讓斑馬線上的行人先行
沒有為學校交通安全隊員而停車
記5分項目
不小心駕駛
超速超過每小時30公里駕駛
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
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
記10分項目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危險駕駛
在酒類或藥物的影響下駕駛
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的情況下駕駛(簡稱醉酒駕駛)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包括隨機呼氣測試)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呼氣分析,或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
超速超過每小時45公里駕駛
在道路上進行競賽或速度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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