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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晒名人飯局 終極集氣曾俊華今巡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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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7-3-24 02:18 PM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印
曾俊華全力催谷民望,昨於facebook發佈與支持者飯局的影片,撐場的除了早已表態的杜琪峯、森美、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外,更有人稱Ben Sir的中大中文系高級講師歐陽偉豪、輪椅劍擊運動員余翠怡及前記者張寶華等。曾在飯局透露,社會撕裂令公務員相當難做,過去幾年公務員對部份做事方法也感不舒服,直指今屆特首選舉相當關鍵:「我哋唔可以再等多5年,對香港嚟講係決定性。」曾又不諱言梁振英難以拉攏泛民溝通,「梁振英點叫啲泛民大家坐埋嚟傾啲嘢,冇可能,佢亦都不屑叫你埋嚟」。

薯片明顯犯緊法啦.........特首夢就來碎成地喇........好愚蠢..........點解?
香港選舉條例明明有講
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茶點或娛樂的舞弊行為
(1)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另一人或第三者 ——
(a)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
(b)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
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2)任何人因另一人或第三者 ——
(a)已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
(b)已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已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
而為該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3)任何人索取、接受或享用食物、飲料或娛樂 ——
(a)作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或
(b)作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
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4)任何人索取、接受或享用食物、飲料或娛樂 ——
(a)作為已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報酬;或
(b)作為已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已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報酬,
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咁樣計,薯片、田少、大導演,都係犯緊法喔,好擔心......好快玩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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