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橋喬 於 2009-3-15 06:40 PM 發表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任何人在無合理因由下,不斷打電話,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2個月。此外,基於刑事訴訟 ...
原帖由 橋喬 於 2009-3-15 07:14 PM 發表
你錯啦!!一d都唔on99
此外,基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罪,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你睇唔清楚我放大佢比你睇
有人打黎我都可以告post我電話果個人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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