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FUN論壇

標題: 近日m群實在太多騙子 [打印本頁]

作者: 豬ccccc    時間: 09-3-28 11:50 PM     標題: 近日m群實在太多騙子

忍無可忍...
經過今日...有9個玩家同一時間被該名騙子騙去合共44.5m
所以決定報警...
今次可以肯定...佢實會比人捉...
http://www.police.gov.hk/hkp-hom ... ntro.htm#GamesTheft


b) 網 上 遊 戲 盜 竊 (虛 擬 財 產 盜 竊 )
近 年 來 , 網 上 電 腦 遊 戲 在 本 港 大 行 其 道 , 尤 以 年 青 一 代 為 然 。 不 少 網 上 電 腦 遊 戲 均 設 有 遍 及 廣 大 範 圍 的 聊 天 功 能 , 提 供 離 線 活 動 所 欠 缺 的 社 交 層 面 , 而 網 上 遊 戲 具 備 的 協 作 性 /競 爭 性 , 讓 玩 家 可 與 他 人 合 力 作 戰 或 互 相 對 打 , 亦 使 他 們 難 以 停 下 來 。 不 少 遊 戲 均 提 供 虛 擬 武 器 , 供 玩 家 購 買 。 在 遊 戲 中 以 虛 擬 武 器 取 得 的 級 數 越 高 , 所 持 武 器 的 金 錢 價 值 亦 越 高 。

最 近 , 警 方 接 獲 數 宗 投 訴 , 指 稱 有 網 上 遊 戲 玩 家 帳 戶 被 人 從 中 偷 去 虛 擬 武 器 。 部 分 投 訴 涉 及 誤 用 網 上 遊 戲 帳 戶 , 導 致 受 害 人 的 月 費 單 累 積 結 欠 大 筆 費 用 。 警 方 調 查 顯 示 , 犯 案 者 可 從 數 個 途 徑 偷 竊 虛 擬 武 器 或 誤 用 他 人 帳 戶 : -

社 交 途 徑 – 受 害 人 可 能 曾 向 網 上 遊 戲 搭 檔 甚 或 好 友 透 露 其 用 戶 身 分 或 密 碼 , 令 犯 案 者 有 機 會 濫 用 其 帳 戶 。
插 件 – 部 分 受 害 人 透 露 , 他 們 曾 下 載 網 上 遊 戲 插 件 程 式 , 使 遊 戲 設 定 於 “ 自 動 啟 動 ” 模 式 。 這 些 插 件 程 式 通 常 是 從 不 明 的 來 源 下 載 , 部 分 或 載 有 黑 客 程 式 , 例 如 特 洛 伊 木 馬 程 式 。

星期一等gm番工個陣~我地會拿埋交易記錄...之後拿埋m群既聊天紀錄....
一齊交比警方處理...如果該玩家在報警前現身還可以有商量的餘地...否則報警處理


防 止 科 技 罪 案 小 組 可 以 經 由 以 下 電 話 號 碼 聯 絡 :
主 管 : 黃 鴻 虎 偵 緝 高 級 督 察
副 主 管 : 梁 永 昶 警 長
telephone: (852) 2528 3482
fax: (852) 2328 7128

你 可 以 透 過 電 郵 cpu-tcd@police.gov.hk 聯 絡 防 止 科 技 罪 案 小 組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條: 161 條文標題: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
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該名玩家msn為 s041048@live.hk...
只要有msn~警方都可以做野查ip...
信不信由你!

[ 本帖最後由 豬ccccc 於 2009-3-29 01:03 AM 編輯 ]
作者: 優質花生    時間: 09-3-28 11:51 PM

昆你果個叫咩名講黎聽下
同埋係唔係又係話賣暴龍果D比人呃
作者: 豬ccccc    時間: 09-3-28 11:54 PM

※6.收受以不當手法所獲得之利益:
包括接收/轉移/轉售利用漏洞非法產生/複製之虛擬道具或虛擬貨幣、接收/轉移/轉售以不當程式或程序所產生/複製之虛擬道具或虛擬貨幣等。

GM將有權立即暫停任何可能危害遊戲系統的遊戲帳號上線權利,所有GM都將嚴格按照中立和公正原則,不偏袒、不徇私,所有玩家必須隨時配合GM人員的詢問之義務,並應遵守GM人員的裁決,不得以他人代玩、看不懂文字、逃離現場、離開遊戲、對話視窗關閉或遊戲視角無法觀察四周及其他等理由規避詢問,並且不可以對GM人員進行恐嚇或是謾罵等行徑。
作者: hkmiu    時間: 09-3-28 11:54 PM

支持打擊不法之徒 免佢呃更多既人
作者: 優質花生    時間: 09-3-28 11:55 PM

點比人呃架你 講佢個名出黎 等我地小心佢
作者: 豬ccccc    時間: 09-3-28 11:57 PM

依家唔係一個人比人昆...係運用左成個2000fun石2m群的人的合作...
本來諗住夾錢買一隻藍暴番來量產...
之後有人利用呢點~收集哂人地d錢~之後拿左40萬走左佬~~
夾錢既玩家大約十人...
依家決定報警...只可以說...
等比人捉啦
作者: ken2009    時間: 09-3-29 12:02 AM

報警啦 捉哂佢地 罰錢+坐牢+留案底
作者: 優質花生    時間: 09-3-29 12:03 AM

你估咁易架=.=樓上
作者: 豬ccccc    時間: 09-3-29 12:04 AM

原帖由 優質花生 於 2009-3-29 12:03 AM 發表
你估咁易架=.=樓上


我之前報過一次...手續唔算太煩...
只係將d記錄比哂佢...佢就會做野...只供都唔使錄
作者: ken2009    時間: 09-3-29 12:07 AM

我之前玩金庸 個外掛改數字果個人 比人拉左啦 我估佢應該放左出黎=]
作者: 小草╭☆    時間: 09-3-29 12:47 AM

較完整的引用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條: 161 條文標題: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
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作者: 豬ccccc    時間: 09-3-29 01:03 AM

原帖由 小草╭☆ 於 2009-3-29 12:47 AM 發表
較完整的引用



唔該哂=]
作者: 毛巴    時間: 09-3-29 01:12 AM

做得好啊
條友昆得我地班人咁開心啊哪...
作者: 根本不知道~    時間: 09-3-29 01:37 AM

支持你做法。。。。
作者: 陰公babeXD    時間: 09-3-29 01:44 AM

哈哈. 豬ccccccccc gogogogogo
d人係都要用自己人格黎買教訓既=_= 蠢過豬
作者: youisbb456    時間: 09-3-29 10:02 AM

你地m群好偉大呀!!!希望你地快d量產機暴!!!支持你地!!!!
作者: 豬ccccc    時間: 09-3-29 03:38 PM

原帖由 youisbb456 於 2009-3-29 10:02 AM 發表
你地m群好偉大呀!!!希望你地快d量產機暴!!!支持你地!!!!


機暴未有-0-你係咪想借比我地=]...
作者: youisbb456    時間: 09-3-29 03:44 PM     標題: 回復 17# 豬ccccc 的帖子

有我一定會比
作者: hung1985    時間: 09-3-29 05:00 PM

買定花生睇戲先~
作者: tobywatt    時間: 09-3-30 10:16 AM

支持支持~!殺一儆百~!捉到記得話我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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