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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香港乜要罰錢,做乜都犯法 [打印本頁]

作者: 中毒有排補    時間: 09-7-8 09:37 PM     標題: 香港乜要罰錢,做乜都犯法

男子河邊唱歌被判罰款當唱K
兩年前在天水圍    天影路河邊唱歌自娛,噪音影響附近居民一案,三男一女遭票控遊蕩罪    。其中五十三歲男子在屯門    法院被判罰款四百元。依靠綜緩過活被告表明接受裁決,不會上訴,罰款已即時繳交,當唱一次卡拉OK。

食煙又罰
唱歌又罰
三個人出街都罰
議員講粗口要罰..........離場
去超巿用膠袋.........罰5毫

難怪成為 生活最貴城市榜第5名啦! face_l_18:
作者: kkkybb    時間: 09-7-9 12:08 PM

-0-仲有仲有
10個人一齊出街都當非法集會
作者: τszξ    時間: 09-7-29 09:46 PM

唉 香港真係越來越唔似樣 以前都唔係咁 d龜見到人食煙都當係飛仔

[ 本帖最後由 τszξ 於 2009-7-29 09:47 PM 編輯 ]
作者: jasonmon    時間: 09-8-6 03:43 PM

gold hair...
作者: 軒仔-鼬    時間: 09-8-8 01:31 AM

原帖由 kkkybb 於 2009-7-9 12:08 PM 發表
-0-仲有仲有
10個人一齊出街都當非法集會


你錯啦....
係50個先算非法集會
作者: 爆雷    時間: 09-8-8 03:40 PM

三個人出街都罰?姐係點= =唔係幾明
作者: ☆太子戀☆    時間: 09-9-15 12:23 PM

仲有...
同幾個FD玩下牌仔都叫非法聚賭
同條女返屋企訓.人地阿媽搵唔到女報警又可以話誘騙未成年少女
作者: ATE35    時間: 09-9-15 01:57 PM

原帖由 τszξ 於 2009-7-29 09:46 PM 發表
唉 香港真係越來越唔似樣 以前都唔係咁 d龜見到人食煙都當係飛仔


sopport +1
作者: ZOE_SO    時間: 09-10-23 05:30 PM

這樣才好.................
作者: yoshua    時間: 09-10-24 12:45 PM

原帖由 軒仔-鼬 於 09-8-8 01:31 AM 發表


你錯啦....
係50個先算非法集會

應該係30人喎
作者: babylivia261    時間: 09-10-27 08:20 AM

難怪那麼多人喜歡從高樓丟硫酸下來!
還有推人出軌道...
壓力太大了啦
作者: ×痴琛﹏☆    時間: 09-11-2 07:02 PM

如果冇晒尼d法律
香港會點??
自己諗下
作者: abcd855    時間: 09-11-28 07:09 AM     標題: News Chestnut ultra tall UGG 5245 BOOTS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omasterq    時間: 09-11-30 03:01 PM

原帖由 kkkybb 於 09-7-9 12:08 PM 發表
-0-仲有仲有
10個人一齊出街都當非法集會


點解次次學生出外活動,朋友搞戶外活動、出席親人的酒席、網上聯誼出來集會搞活動.....

都冇比人話是當"非法集會",而被捕?
作者: omasterq    時間: 09-11-30 03:05 PM

原帖由 中毒有排補 於 09-7-8 09:37 PM 發表
男子河邊唱歌被判罰款當唱K
兩年前在天水圍    天影路河邊唱歌自娛,噪音影響附近居民一案,三男一女遭票控遊蕩罪    。其中五十三歲男子在屯門    法院被判罰款四百元。依靠綜緩過活被告表明接受裁決,不會上訴, ...


唔罰錢?有冇足夠的社會服務給他們做?

唔罰錢,還可以罰咩?

死罪為不人道;入獄對大家沒有好處和意義,政府收唔到錢,納稅人D錢又白費了(因而不是下下都要入獄的)!
作者: 爆裂火柴    時間: 09-12-2 12:41 AM

人亂丟垃圾 罰錢

咁樹趺 樹葉又洗唔洗罰錢
作者: omasterq    時間: 09-12-4 01:53 AM

原帖由 爆裂火柴 於 09-12-2 12:41 AM 發表
人亂丟垃圾 罰錢

咁樹趺 樹葉又洗唔洗罰錢


点解要亂丟垃圾?
作者: 呀Y!N    時間: 10-1-22 05:55 PM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7條及《人權法》所規定,集會自由受香港法例所保障。不過,與此同時,根據香港的《公安條例》,當有50人以上在公眾地方有組織地集會,便須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請,否則有可能被警方控以非法集會罪。如果在私人地方集會,人數為500人。此條例並不適用於在教育條例批准下的學校中舉行的或集會目的純粹是社交、學術、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而進行的集結、會議或研討會;殯殮及任何公共機構而舉行的聚會。

本條例最初控制任何未經批准,人數達3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彭定康時期曾因為這條條例違返《人權法》的結社自由而廢除。不過香港主權移交之後,特區政府在當時中央政府指使之下,透過臨時立法會在香港的第一次會議把本法例重新恢復。之後再經修訂,把人數下限改為50人,並需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才可以舉行集會。

法例沒有完美的.. 保護你同時又在傷害你
作者: 極品    時間: 10-1-24 01:46 AM

我覺得樣樣好正常~除左個遊蕩罪有D奇怪...
作者: 爭霸者    時間: 10-2-1 03:10 AM

香港萬歲~~~~~~
作者: heily1314    時間: 10-5-3 06:33 PM

高質素社會~
作者: 三山五嶽    時間: 10-5-4 05:32 PM

如果唔係咁 香港政府邊到有錢呀
作者: mmybbu    時間: 10-5-4 05:59 PM

我也同意簡下說法
作者: kiyiptsang    時間: 10-6-24 09:44 PM

同denmark差好遠吧
作者: 睇波之人    時間: 10-7-2 06:16 PM

咁先有錢賺xdd
作者: staragzer    時間: 10-7-14 09:34 PM

oh................................................... .
作者: 梁慧恩    時間: 12-5-13 03:39 PM

亂丟垃圾應該
作者: vicentlo    時間: 12-5-29 07:36 PM

真係唔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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