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修正。 2009/11/10
1. 茲配合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新增說明,故合約修定如下:
甲、 原第十條第一項關於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乙方或為乙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新增說明後更為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持未拆封之完整包裝向乙方或為乙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乙、 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文字關於退費部份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將甲方未使用之遊戲點數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為配合公布必要成本之修正後條文為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35%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將甲方未使用之遊戲點數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2. 前項修正於於公告後十五日後施行。

原帖由 地獄黑仔龍 於 09-11-12 06:57 PM 發表
當然唔係結業啦~ 而係佢原本的契約訂得似乎唔夠[狗]...
某程度上保障唔到佢自己... 為求保本 , 所以更新一下自己個契約~
等呢份契約保障到佢地多d~
某程度上 , 對消費者而言...呢個唔係一個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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