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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擅自使用捕獸夾捉貓狗 觸法 [打印本頁]

作者: 魂仔=]    時間: 11-1-8 06:07 PM     標題: 擅自使用捕獸夾捉貓狗 觸法

更新日期:2011/01/07 21:5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7日電)報載仍有民眾購買捕獸夾捉貓狗,重傷流浪貓狗事件頻傳;農委會表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就用捕獸夾捕捉犬、貓等動物,若拒絕被拆除此器具,可罰款新台幣1.5萬至7.5萬元。

農委會指出,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捕獸夾等方法捕捉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而未經許可使用捕獸夾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可處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罰鍰。

對於捕獸夾容易在五金行購得,且被不當使用。農委會則說,已函請中華民國五金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加強宣導所屬會員,勸導業者停止販售捕獸夾,並請五金行業者告知洽購捕獸夾的民眾,使用捕獸夾捕捉動物須取得許可,否則是觸法的。10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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