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心老師見你咁串
屌你國家機密咩


詳列交互參照:
3, 4,5, 6,7
(1) 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thief) 及“偷竊”(steal) 亦須據此解釋。
(2) 作出挪佔的目的不論是為了獲益,或是為了該竊賊本身的利益,均屬無關重要。
(3) 第3至7條對本條的釋義及實施具有效力(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第3至7條只適用於本條)。 <*註─詳解查照︰第3、4、5、6、及7條*>
[比照 1968 c. 60 s. 1 U.K.]
版本日期: 30/06/1997


;你那位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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