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司法公正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du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具體表現在任何一種下列的行為:
中止刑事檢控以換取報酬
提出虛假的指控
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的陳述
刻意協助他人逃避追捕
恐嚇、脅迫或騷擾證人
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
捏造、藏匿或毀滅證據
發布文章,刻意妨礙司法公正
不當地中止檢控
使原來可能得以提出檢控的法定程序受挫
在知情的情況下協助另一人妨礙司法公正,即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同樣是犯罪。
在香港,妨礙司法公正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原先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及罰款。作者: yikyi1227 時間: 13-3-23 03:22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