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FUN論壇
標題:
其實點解d小朋友自稱咩黑社會成員就要入感化院?
[打印本頁]
作者:
劉邦
時間:
13-6-6 02:01 PM
標題:
其實點解d小朋友自稱咩黑社會成員就要入感化院?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莉迪亞
時間:
13-6-6 02:06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日向』
時間:
13-6-6 02:15 PM
黑澀會
作者:
hok555
時間:
13-6-6 02:26 PM
因為玩大左
作者:
SuperDS
時間:
13-6-6 02:28 PM
好似有條法例係唔可以自稱黑社會成員
作者:
雪龍神
時間:
13-6-6 02:44 PM
章:151
標題: 《社團條例》
條: 20
條文標題: 成員身分等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屬非法社團的成員,或以非法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a) 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12個月;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2年。 (由1987年第19號法律公告修訂)
(2) 任何人如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
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或參加三合會社團的集會,或向三合會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三合會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或保管或控制或被發現管有屬於或關於三合會社團或三合會社團任何分支機構的任何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或徽章,則不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否在香港成立,該人亦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由1964年第36號第4條修訂;由1988年第30號第4條修訂)
(a) 如屬
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及
(b) 如屬
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7年
。 (由1987年第19號法律公告修訂)
作者:
hipkpk231
時間:
13-6-6 02:58 PM
劉邦 發表於 13-6-6 02:01 PM
一句野,9up一句野ja,佢既美好前途就咁盡毀
係美國咁9up都唔會話入幾年感化院啦,點解香港要咁?
如果我殺左一個人
之後話64果陣d軍人都殺左唔少啦 我殺一個姐
咁得唔得
作者:
『日向』
時間:
13-6-6 03:01 PM
因為你每打一句字/說話/行為 都屬有法律效用
因為你自稱
作者:
kms11hihi
時間:
13-6-6 05:24 PM
早幾年 咪有班中學mk仔柒左lo 食食下野
對面班人望左幾眼 跟住埋去問佢 你望咩(加左粗口)
跟手就好大聲話自己x4k 點知有兩個便衣係格黎食緊野 兩個便衣起身問 邊個係x4k 佢仲大大聲話 我係
班友真係柒到 mama聲
作者:
劉邦
時間:
13-6-6 08:50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九刈草~
時間:
13-6-6 09:00 PM
無啦啦做乜要自稱-.-
作者:
君唯懂者惜
時間:
13-6-6 09:01 PM
回覆
kms11hihi
的帖子
好柒AR真係
歡迎光臨 2000FUN論壇 (https://www.2000fun.com/)
Powered by Discuz! X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