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FUN論壇
標題:
警己報ac 已經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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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khhenry
時間:
13-7-1 09:26 PM
標題:
警己報ac 已經拎返
本帖最後由 skhhenry 於 13-7-2 08:16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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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in_604
時間:
13-7-1 09:44 PM
支持樓主報警
作者:
skhhenry
時間:
13-7-1 09:51 PM
特地搜尋了一下相關資料 :
某論壇朋友介紹 .3.!!!唔知行唔行得通
相關部門:
香港警務署 - 商業罪案調查科 - 科技罪案組
http://www.police.gov.hk/ppp_tc/04_crime_matters/tcd/tcd.html
地址 :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大樓二十二樓
電話 : 2860 5012
網上舉報 :
https://secure1.info.gov.hk/poli ... _cyber_crime_tc.php
相關法例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 第 200章 第 161條
(1)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盜 竊 罪 條 例 第 210章 第 11條》
(a)非法地導致該建築物內任何電腦,以並非該電腦的擁有人或他人代該擁有人所設立的電腦運作方式運作,即使該非法行為並不損害該電腦或在該電腦內所保存的程序的操作,亦不損害在該電腦內所保存的數據的可靠性;
(b)非法地更改或刪除該建築物內任何電腦或該建築物內任何電腦貯存媒介所保存的任何程序或數據;及
(c)非法地將任何程序或數據加入該建築物內任何電腦或該建築物內任何電腦貯存媒介內。
《電 訊 條 例》第 106章 第 27A條
(1)任何人藉著電訊,明知而致使電腦執行任何功能,從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該電腦所保有的任何程式或數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2)就第(1)款而言─
(a)該人的意圖不一定要針對─
(i)任何個別程式或數據;
(ii)任何個別種類的程式或數據;或
(iii)任何個別電腦所保有的程式或數據;
(b)任何人如無權控制對電腦所保有的程式或數據的有關種類的取用,且有下述情況,則他對電腦所保有的任何程式或數據的該類取用,即屬未獲授權─
(i)他未獲有此權利的人授權,使他獲得對該電腦所保有的程式或數據的該類取用;
(ii)他不相信自己已獲如此授權;及
(iii)他不相信若他曾申請適當的授權,則他本已獲如此授權。
香港警方對這類舉報一般都會受理開檔案
但如果證據不足 警方不一定能作出刑事檢控
最後可能只能排到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
所以建議玩家為了保障自己利益 交易時多作過程紀錄
包括遊戲截圖 錄影 電話錄音等等
作者:
skhhenry
時間:
13-7-1 10:14 PM
聽朝去得差館囉..我個FD 佢老豆話可以告得 (佢老豆做律師)
一定受理 ._.!!
聽日有結果上黎發.3.!!!
作者:
×混沌mx×
時間:
13-7-2 03:11 AM
本帖最後由 ×混沌mx× 於 13-7-2 03:11 AM 編輯
樓主,我希望你拎得返個AC吧...
始終人會錯,只願能改...
不過條友打既野真係一舊舊,似小學雞
作者:
skhhenry
時間:
13-7-2 08:27 AM
拎唔返都無所謂 我想殺一警百 一陣就去差館啦 佢甘做得出 就一定受返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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