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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有關保證保險特性的見解

已有 157 次閱讀 22-4-13 06:35 PM |關鍵詞:償還義務時,財險的範圍,

保證保險始於西方國家,英美法系專家學者大多數覺得保證保險是車險公司開設的一種保證業務流程。美國的貸款擔保研究會覺得,保證保險是一種特有的商業保險,它與一般保險具備相同之處。美國專家學者覺得,在私人財務,理論上車險公司只能為這些他們覺得不容易產生損害的買賣給予保證,但實際上損害的確會產生。即然存有損害產生的概率,車險公司就應適用大數法則來測算風險性產生的幾率,從而保險的本質———風險性的聚集即展現出來。西班牙1936年保險法將保證保險立即界定為“審簽票據或是保證合同書”。

而義大利最高法院與米蘭法院覺得保證保險是一種擔保合同。義大利最高法院在1985年1月26日的第285號宣判中覺得,保證保險的目地是遷移被保險人的風險性,貸款擔保擔保合同的債的執行權益,因此它是一項擔保合同而不是商業保險。米蘭法院在1986年4月7日的宣判中也覺得,保證保險是一種非典型的擔保合同,而不是商業保險。小編覺得,保證保險雖與保證規章制度有著一定的共同之處,但其本質特徵實在是商業保險性。保證保險合同書是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單獨合同書,並並不是依賴於擔保合同的第三者保險,主合同的效力並不自然危害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

以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書為例子,借款協議失效或被撤銷,貸款人依約還貸的責任不會有,視作保險事故未產生,保險人不擔負保險條款。保證保險合同書是以投保人付款一定額度的保險費用做為溢價增資獲得保險人向第三人擔負保險條款的非典型的雙務、有償合同,其內容主要是由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用的責任和保險人擔負賠付保障金責任組成。保證保險合同書並不是依“保證說”所言,違反了保險法的基本準則。依《保險法》要求,財險的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產生時就商業保險標底擁有保險利益;保證保險合同書中,被保險人(即債務人)恰好是在投保人(即借款人)於規範的償還限期期滿若干天(一般是3個月)未執行或僅一部分執行要求的償還義務時,就借款人所負債款這一商業保險標底擁有保險利益。而保證保險針對隱患的聚集與分散化效果也恰好是商業保險實質之反映。

標準保證保險的提議(一)進一步完善法律確立保證保險合同書的法規特性新《保險法》將保證保險列入財險的範圍,但尚未確立其類型和影響力。我們可以根據《保險法》法律條文的方法來對保證保險的有關關鍵點做好詳盡的詮釋與要求,確立保險保險的定義、類型、行為主體、特性、適用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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