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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取回強積金條件
現時,除年滿65歲才能提取強積金mpf累算權益的申請人外,符合下列六項特別情況的申請人,可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1. 提早退休
60歲時,沒有個體戶和個體戶。
此外,制定法定的"聲明"將不受僱或自我僱
不過,香港居民如在65歲前已提取強積金權益並重新工作,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
2. 永久離港
「聲明」已離開或即將離開香港前往其他國家居住,並無意回港工作或以永久性居民身份重新定居
必須向受托人提供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證明文件
此申請理由僅適用一次。如果你曾以此為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日後便不能在較後的離港日期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
3.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完全不能勝任他目前的上一份工作
向受托人提供由注冊醫生或注冊中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4. 患上末期疾病
不幸的人患上其他任何一個令你的預期壽命減在12月或以下的疾病
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述明診斷你患上末期患者疾病
5. 結餘不超過$5,000
強積金戶口內總結餘在港幣$5,000以下
只有一個強積金計劃有結餘,其他強積金賬戶沒有結餘
在申請正數繳費前,需遠離上次繳費日期至少12個月及以上,並於日後向受贈人作出聲明承兌或自繳。
6. 死亡
如果申請人是死者,申請人的強項資金將計入其遺,遺代理人可提供信息,並向黃金局申請已故申請人的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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