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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取回強積金條件

已有 169 次閱讀 20-12-17 03:17 PM |個人分類:財經|關鍵詞:mpf

提早取回強積金條件

現時,除年滿65歲才能提取強積金mpf累算權益的申請人外,符合下列六項特別情況的申請人,可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1. 提早退休

60歲時,沒有個體戶和個體戶。

此外,制定法定的"聲明"將不受僱或自我僱

不過,香港居民如在65歲前已提取強積金權益並重新工作,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

2. 永久離港

「聲明」已離開或即將離開香港前往其他國家居住,並無意回港工作或以永久性居民身份重新定居

必須向受托人提供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證明文件

此申請理由僅適用一次。如果你曾以此為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日後便不能在較後的離港日期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

3.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完全不能勝任他目前的上一份工作

向受托人提供由注冊醫生或注冊中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4. 患上末期疾病

不幸的人患上其他任何一個令你的預期壽命減在12月或以下的疾病

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述明診斷你患上末期患者疾病

5. 結餘不超過$5,000

強積金戶口內總結餘在港幣$5,000以下

只有一個強積金計劃有結餘,其他強積金賬戶沒有結餘

在申請正數繳費前,需遠離上次繳費日期至少12個月及以上,並於日後向受贈人作出聲明承兌或自繳。

6. 死亡

如果申請人是死者,申請人的強項資金將計入其遺,遺代理人可提供信息,並向黃金局申請已故申請人的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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