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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傲無雙 玩過星曲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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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9-2-16 09:02 PM |只看該作者
互聯網的發表,在法律上亦合乎「言詞」的定義。發表的形式、地域,完全不受限制,只要是不當的發表,已構成罪行。差別在於,網上的真實身分較難追查。然而查起來仍是可行的,更絕不能因是在網上便能免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 章《誹謗條例》第 5 條《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由1911年第30號附表修訂;由1961年第33號第4條修訂)

[比照1843 c. 96 s. 4 U.K. ]

  只要法官相信他當時明知其發表為虛假,則會將之定罪。
  假如他宣稱有關誹謗言詞屬無意,則──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 章《誹謗條例》第 25 條《非故意的誹謗》:
(1) 凡任何人已發布被指稱為誹謗另一人的言詞,則如他聲稱他所發布的言詞乃無意地涉及該另一人,即可根據本條提出賠罪;於此情形下─

(a) 如提出賠罪為感到受屈的一方接受並已妥為履行,則該感到受屈的一方不得就有關發布而向提出賠罪的人提起或繼續進行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的法律程序(但上述規定並不損害針對須共同負責該項發布的其他人的訴因);

(b) 如提出賠罪不為感到受屈的一方接受,則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在該感到受屈的一方就有關發布向提出賠罪的人提起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的任何法律程序時,被告人如證明被申訴發布的言詞乃無意地涉及原告人,而於獲悉該等言詞誹謗或可能誹謗原告人後,已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出賠罪,而提出賠罪仍未撤回,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其他人被佢屈已經算,如果佢堅決攪埋我的話
我只係根據法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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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9-2-16 09:00 PM |只看該作者
真係有決心既話 就咪比3日佢啦 機會都咪撚比佢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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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9-2-16 08:57 PM |只看該作者
玩到咁大..-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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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9-2-16 08:57 PM |只看該作者
睇黎會有野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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