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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巫師(賤人) 於 2010-2-7 09:59 PM 發表 
如果係條街度 你行行下見到係你前面果個男士
係個口袋拎個電話出黎 一拎 就趺埋果100蚊出黎
佢唔知 你好心汁起佢 諗住俾番佢 點知佢聽完個電話就跑...
你叫,"先生 你張100蚊...."
未講完,,佢就跑緊 ...
↑拾遺不報有機會犯上偷竊罪,
意思係某人用不誠實的手法,
拾獲有關的物件,
而又將此据為己有 
香港法例第 210 章
標題:《盜竊罪條例》
憲報編號:
第 3 條
條文標題: “不誠實地”(Dishonestly)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如─
(a) 相信他在法律上有權利代表其本人或第三者剝奪另一人的財產;或
(b) 相信另一人假若知道某項挪佔行為及其有關情況後會同意他如此辦;或
(c) (除了他是以受託人或遺產代理人身分獲得財產外)相信採取合理的步驟亦不能找到擁有該財產的人,
則該人挪佔屬於該另一人的財產,不得被視為不誠實。
(2) 任何人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使他願意就該財產支付代價,亦可以是不誠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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