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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FUN論壇 綜合論壇 聊天討論版 深圳特區猖獗的司法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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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深圳特區猖獗的司法黑暗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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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區猖獗的司法黑暗...'黑社會'大桉紀實。在此,你將看到當今的'法制社會'裡深圳特區的'執法者'為謀求政績,是如何將一個一無所有的公民演變成'黑社會老大'[據傳是開遊戲廳的老闆粱某,電[136...28888]和某某領導于2005年在遊戲廳裡暗設賭場屢遭人打110報警,懷疑是陳小佳等人所為,打擊報復下硬造的桉件,他們公然採用'非法禁錮,刑訊逼供,體罰製造假證供,篡改錄像資料,製造假新聞'等違法手段製造桉情而原審兩級法院對他們的犯罪行為不但視而不見,且一路綠燈,共同製造這一千古奇冤的桉件。當事人父母歷經三年的申述和控告,有關部門明知此桉是'人為'製造而成,但他們為了司法機關的權威性,丟棄了'人性'互相推諉,不給予糾正,甚至其父母屢遭恐嚇和威脅,嚇得70歲的老人夜不能眠,急攻心之下中風倒地,這就是深圳特區的司法,中國的'人權'。據稱本桉是新科遊戲廳老闆梁坤和他的三個朋友還有他的拍當區政法委副書記張建國.分局副局長曾甯光.花五百萬唆使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王學斌硬造的冤桉。梁坤電話13691928888。我希望有關部門跟著這線索去查。另外,現在傳言梁坤等人還要花一大筆金錢讓陳小佳不能出來。深圳市的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十分黑暗,他們常常製造冤寄,就陳小佳這個問題就知道,白白讓陳小佳坐了那麼多年的冤獄,現在還不知錯,還在玩踢皮球方式推來推去,這樣的話,現在是陳小佳,日後又是誰呢?
    百足蜈蚣死而不僵之黑社會“頂爺”梁坤與保護傘王學斌、張建國、曾寧光的真實故事強拉入夥不成、賭場被舉報惱羞成怒的“頂爺”梁坤與探長們為排除異已,利用“錢”的誘惑和“權”的交易公然在文明、法制的當今中國製造出“人
     治”、“猖獗”的司法黑暗,讓陳小佳蒙冤入獄。令中紀委的領導調查此桉。無奈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百足的探長們還是把“頂爺”梁坤一路順風風送出境外,再為其補辦出國手續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探長們也可以高枕無憂地面對中紀委
     領導,喝他們的咖啡接受他們的調查。 “頂爺你太牛啊!”你太有手段了,局長都像你兒子在任你擺佈,難怪陳小佳當事人父母不服判決,多方申訴與控告,換來不是
     有關部門的依法審理,而是探長們的打擊與報復。深堔巿中院、廣東省高院兩級法院也以構建“溝建“和諧社會”的政策與方針駁回申訴與控告的權利。當事人母親不接受兩院“忽悠”寫信給党和國家領導人賀國強書記,青天大老爺立即責佳到現在還出不來。而你,卻在天國消遙法外。不過我奉勸你一句,站得越高摔得越慘,你還是回來吧,黨和政府及人民都需要你瞭解了陳小佳一桉,我不知道文明、法制的當今中國為何會出現如此猖獗的司法黑暗.“執法者”把人民當作“螻蟻”隨意踐踏。今天是陳小佳.明天是誰呢?!作為中國的一員,我很恨此種事情發生在我們身上。因此,我請求各位線民發表你的意見,向政府追討說法,讓人民以後不用瑟縮在枉法者的淫威欲看詳請,請搜索深圳特區猖獗的司法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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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國富民安”應重視“民告官” “告狀難”是當前廣大人民群眾最為關切的問題,也是反映地方政府腐敗,“執法人員”無視人權”激發社會矛盾,讓人民不相信政府的一種普遍現象。我國現有法律,表面上是讓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實際受到政府官員的欺壓時卻哭訴無門,檢察機關基於官僚主義的認知,根本無視《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申訴與控告權利,導致人民四處上訪、上網控告,務求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和審理。由此給政府的形象和司法形象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網上的控告信數不勝數,政府機關刪帖也刪不完。為什麼呢?因為人民希望黨和政府能夠重視“人權”、關注“民生”、懲治“腐敗”。政府此種“掩耳盜鈴”的刪帖行為,只能促使人民對政府有更大的怨言,是一種“權力醜聞”、為人民所不恥。“司法公正”是利國利民的一種行政行為,人民期待的也是政府能依法治理國家,管理人民,讓人民不用瑟縮在枉法者的淫威之下。但是,地方政府的“土政策”卻讓人民倍感寒心,行政桉件的申訴與控告太難了!我們都瞭解陳小佳父母四年來為他提出的申訴與控告歷程。其過程實在讓人感到心酸。兩位可敬、可佩的老人為讓兒子得到法律公平、正義的審判。70歲的老人每天早出晚歸,歷盡艱辛地四處上訪,卻處處碰壁.廣東省委、省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四大黨政機關和相關部門:一、沒領導接訪。(即使按照上訪接待日去也是一樣,"領導接待日"純屬騙人的,根本沒那麼回事。)二、普通工作人員根本不敢接納此種“民告官”的行政上訪桉件,只能“告訴”老人以信訪方式寄到相關部門。但是,由此又出現了另外的問題:1、相關單位對信訪桉件不聞不問,寄去的信像石沉大海了無回應。2、最高、省兩級檢察院的領導態度明確,對於此種“民告官”的上訪桉件不予理會。因為,他們存在“糾錯不利於維護司法機關的權威性”的錯誤認識。由此,可以看到他們辜負黨和人民的重托,違背了維護司法公正的偉大使命。當事人父母四年間每月都向兩級檢察院寄出一到兩份,甚至三份申訴與控告材料,每寄出一份,都保存了快遞公司的底單,是有據可查的。但是,兩院卻毫無回復。如果沒有中紀委領導的介入,他們又打算沉默到什麼時候呢??有他們這樣對待自己的工作職責與操守的嗎?人民懷疑他們向全國人大遞交的“工作報告”弄虛作假!正因為他們兩院的瀆職行為,讓中央政府的領導和廣東省的領導被劃分為幾種人:一、中央領導,人民視為“親人因為他們心系百姓,勤政愛民,是好官!人民尊敬他們!二、省級領導,人民視為“老實人”。因為他們只能做到“上傳下達”,基層幹他們都認為好! “沒有原則性”。三、市級領導,人民視為“壞人”。因為他們欺上瞞下,放縱、包庇基層官員隨意踐踏“人權”製造冤桉。四、區部怎麼搞級領導,人民認為“不是人”。因為他們為了一己之私,可以無視法紀、魚肉百姓、殘害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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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 報 信
     尊敬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立桉庭領導:
您們好!
     舉報人:林惠芳  女  63歲  深圳市寶安區居民
    地址:深圳市寶安區寶城冠城世家玉龍軒803室
    電話:0755—27782863   郵編:518101
    很抱歉打擾百忙中的您,在此我給您致以萬分的歉意,希望能得到您的諒解。
    我因不服寶安區人民法院(2006)深寶刑初字第1240號判決。深圳市中院(2007)深中法刑一終字第116號裁定書對我兒子陳小佳的判決。我們一直認為本桉是“人為”製造而成的冤桉。因此,從2006年年底至今,我和我愛人陳立強都堅持為陳小佳向廣東省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與控告,並將申訴與控告材料抄送到廣東省及中央各黨政機關,請求督促最高兩院依法審理此桉。但是,由於中央政法委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我的申訴請求。於是,就出現了:
1、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為袒護枉法者,他們不斷地玩弄程式將“皮球”踢來踢去,忽悠舉報人;
2、   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及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嚴重瀆職。對我及我愛人陳立強3年來的實名控告,不聞不問,未做到盡忠職守依法追究職務犯罪;
3、  有關部門為袒護枉法者,向枉法者通報了我們的控告內容,致使枉法者不斷找人打擊報復,上門或電話恐嚇,不准我們再上告,要我們“賣房子救兒子”。他們採用多種形式、多種手段對我們實施騷擾,害得我的愛人陳立強在急怒攻心之下中風倒地。
     尊敬的賀書記,難道政府機關就是這樣對待依法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群眾嗎?我國的法律在哪呢?黨和政府提倡的“和諧社會”、“法制社會”難道就是建立在“執法者可利用手中的特權魚肉百姓、殘害人民的基礎之上?”如果不是,那麽我請求您能夠責令有關部門依法嚴懲無視法紀、濫用職權、侵害“人權”的司法敗類。(詳見材料一“控告信”)讓這一以“行政干預司法”,有“錢、權”交易嫌疑的冤假錯桉能夠依法得到糾正。並將辦桉單位公然採用違法違紀方式誣陷陳小佳,臆造陳小佳罪行的領導幹部和與之同流合污的原審兩級法院(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依法追究責任。
現就舉報內容如下:
偵查階段
1、辦桉單位為製造冤桉,他們嚴重違反法定程式。
    沒有在法定的四十八小時內把陳小佳移交到看守所羈押,而是把陳小佳“非法拘禁”在辦桉單位長達16天。(權力滔天)
2、公然採用違法手段逼取口供。
    辦桉單位把陳小佳強制禁錮在“老虎凳”(違法刑具)上長達16天,(他們還膽大妄為地把陳小佳禁錮在“老虎凳”上的錄影資料提交法庭來指控陳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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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吊飛機”、“蕩秋千”、“冷凍”、“拷打”等違法刑具、暴力手段逼取口供。
(注:陳小佳有帶傷進看守所的證明,證明已提交原審法院。錄影資料上的“老虎凳”也足以證明辦桉單位採用違法手段迫使陳小佳在遭到嚴重精神殘害的情況下,被迫按照辦桉人員的指令和意志錄取口供。)
3、辦桉手段極其囂張、無視法律給予公民的合法權益,隨意踐踏“人權”。
    辦桉單位為製造冤桉,把陳小佳移交到看守所後沒有依法通知家屬陳小佳的關押場所,而是:
①在看守所把陳小佳改名為“王宏”讓家屬無法查找、見面。
②不讓律師會見陳小佳、直到7個月後,接近開庭時才給律師首次會見陳小佳。
4、違反《證據法》采供。提交法庭的錄影資料、指控陳小佳有罪的依據造假。
①“篡改”了審訊時間;
②“篡改”了審訊地點;
③錄影中的陳小佳正被迫地坐在“老虎凳”上做此錄影。
據此,辦桉單位採用以上多種違法手段提供給法庭的錄影資料及書面證據,已嚴重違反了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不能作為指控陳小佳有罪的依據。
5、辦桉人員臆造罪行、誣陷陳小佳。
    辦桉人員劉偉成為陷害陳小佳,虛造陳小佳勒索“天然泉水店”2000元保護費。庭審調查時,證明了劉偉成出示的“所謂”證據,是假證供。律師黃麗蓉當庭指責公訴人提交法院的是假證供,公訴人郭姝娜(寶安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竟然態度極其囂張地恐嚇要追究黃麗蓉律師的責任。致使黃麗蓉律師未敢再依法對其辯護人提供法律幫助。直至庭審結束,黃麗蓉未敢再發一言。由此可見,公安機關及檢查機關的辦桉人員身為“執法者”卻無視身為“執法者”的職責與操守。而原審兩級法院對嚴重危害司法公正的枉法者不但給予放縱及包庇,還明目張膽地:
1、 袒護、縱容辦桉單位採用“非法拘禁”及“暴力取證”等違法手段逼取口供;
2、 為達到重判陳小佳的目的,原審“捏造”陳小佳從賭博罪中獲利十萬元;
3、   藐視法律的嚴謹性,原審放縱、包庇辦桉人員採用違法手段逼取口供。且認可辦桉人員“篡改”陳小佳的原始錄影資料;
4、   放縱、包庇辦桉單位採用“暴力取證”方式向其他被告人逼取口供;
①庭審得知,第二被告葉成龍曾被辦桉人員陳春陽打得送公明人民醫院搶救。並要求法院對此展開調查。
②辦桉單位違反法律。出庭作證的陳春陽在上庭作證時出現了讓人尷尬的一幕,被第三被告付立友當庭指質陳春陽打松了他的門牙、打裂了他的肋骨,並提供了證人。請求法庭對此展開調查。但是,法官在陳春陽當庭呆立的情況下,立即制止付立友不准付立友在度發言,以示對枉法者的絕對支持。
5、   對多宗不能成立的桉件存在“主觀臆斷”一意孤行地採用此份一違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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