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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阿真 於 11-9-3 11:31 AM 編輯
太絕 發表於 11-9-3 10:46 AM 
哦 原來如此 大大聲叫人打佢名 入去睇佢的姣照
轉個頭話人挑戰佢 細細粒之花講野自相矛盾 ...
小朋友0者係小朋友~
金鋪夠擺晒D金出黎啦
大把野都公開展出架啦~唔見你去拎晒出黎?
FB公開還FB公開~個FB都講得好清楚~
睇咪上黎去睇囉~
你偷圖上黎~就係偷圖上黎~
咁簡單既道理都唔明~
仲串人乜串人物仲咩丫~
得把死人聲~你覺得無問題~咪貼下上黎囉~
偷圖上黎既~無論人品上~責任上都好有問題啦~
而且唔係1次及1個人~仲有FB到已經警告左
好明顯呢個行為叫做惡意!
唔識野~讀多2年書先啦~
香港未來就係你地D小學雞玩完~
同埋~知唔知咩叫誹謗
你講既野係事實咩?
好心你地D小朋友~理解下人地講咩~用下個腦先回POST啦
笑死人啦~~
平時又睇下新聞~剩係掛住做埋D無聊野~連咁小小既智識都唔無~
互聯網的發表,在法律上亦合乎「言詞」的定義。發表的形式、地域,完全不受限制,只要是不當的發表,已構成罪行。差別在於,網上的真實身分較難追查。然而查起來仍是可行的(驚你地唔識~係到補充多句先,其實網上面你既字=白紙黑紙,有關既圖片都有入罪既有力証據亦都有好多既例子,有時間睇多D新聞啦),更絕不能因是在網上便能免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 章《誹謗條例》第 5 條《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由1911年第30號附表修訂;由1961年第33號第4條修訂)
[比照1843 c. 96 s. 4 U.K. ]
只要法官相信他當時明知其發表為虛假,則會將之定罪。
假如他宣稱有關誹謗言詞屬無意,則──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 章《誹謗條例》第 25 條《非故意的誹謗》:
(1) 凡任何人已發布被指稱為誹謗另一人的言詞,則如他聲稱他所發布的言詞乃無意地涉及該另一人,即可根據本條提出賠罪;於此情形下─
(a) 如提出賠罪為感到受屈的一方接受並已妥為履行,則該感到受屈的一方不得就有關發布而向提出賠罪的人提起或繼續進行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的法律程序(但上述規定並不損害針對須共同負責該項發布的其他人的訴因);
(b) 如提出賠罪不為感到受屈的一方接受,則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在該感到受屈的一方就有關發布向提出賠罪的人提起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的任何法律程序時,被告人如證明被申訴發布的言詞乃無意地涉及原告人,而於獲悉該等言詞誹謗或可能誹謗原告人後,已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出賠罪,而提出賠罪仍未撤回,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參考資料 香港法例
唔洗我搵埋偷竊個定義比你地睇下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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