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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FUN論壇 綜合論壇 龍虎亂舞K1 致某表示被行騙的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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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致某表示被行騙的玩家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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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10-11 04:36 PM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印
有關資料已經查了,請盡快報警。

由資料來看,閣下私自租借帳號給他人使用,引致任何損失,也只有報警解決。

個人來說,不論真假,請你在這次的事件中,學會分別朋友的好壞。

也為了自己,將來玩家何遊戲也好,也千萬不可以借帳號給他人使用。

在這世界上,最能保護你的人,是你自己。

能為你做的事,已經做了,只差你行出一步報警。


章        : 210
條        : 18
條文標題: 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標題        : 盜竊罪條例

(1)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2) 視為為某人取得本條所指的金錢利益的情況如下─
(a) 他獲得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或其主要業務是提供信貸的任何附屬公司給予─
(i) 信貸服務或信貸安排;
(ii) 改善或延展信貸服務或信貸安排的條款;或
(iii) 帳戶上的貸項或債務抵銷,
不論任何該等信貸服務、信貸安排或帳戶─
(A) 是以他的名義或另一人的名義開戶;或
(B) 是否可依法強制執行; (由1986年第46號第2條增補)
(b) 他獲容許以透支方式借款,或獲容許取得任何保險單或年金合約,或得以改善他獲容許如此辦的條款,不論任何該等透支、保險單或年金合約─
(i) 是以他的名義或另一人的名義開戶;或
(ii) 是否可依法強制執行;或 (由1986年第46號第2條代替)
(c) 他獲給予機會在某職位或受僱工作賺取報酬或賺取更多的報酬,或以賭博贏取金錢。
(3) 就本條而言─
“附屬公司”(subsidiary) 的涵義與《公司條例》(第32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由1986年第46號第2條代替)
“接受存款公司”(deposit-taking company) 指《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接受存款公司或有限制牌照銀行; (由1995年第49號第23條修訂)
“欺騙手段”(deception) 的涵義與第17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銀行”(bank) 指─
(a)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銀行;及
(b) (i) 由或根據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律或其他權限成立為法團的銀行,而在此方面,“成立為法團”(incorporated) 包括設立;及
(ii) 並非《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銀行。 (由1995年第49號第2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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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11-30 01:50 AM |只看該作者
e個post 點解會冇人回  希望想昆人/ 比人昆 都可以知道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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