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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有人提出我們必須成立動物警察.
其實他們提出的論點, 是錯的, 而且是片面的.
第一, 要成立一個執法機關, 去處理某些權限, 必須有比較明確的法律給予這隊人法律權力.
第一: 這包括如何定義"動物"
假如但凡後害動物都會觸犯某法例, 那在食環屠房的屠宰員, 每天也已經在犯法, 除非豬, 牛, 羊等, 不被香港法例列為動物.
假如這是合法的, 則在新界亂殺一頭黃牛, 也是合法的了?
假如切掉動物的手腳是犯法的, 那蟑螂呢? 蜘蛛呢?
第二: 說到動物的權益,
我們自小知道, 市民之所以有權益, 就是因為他們有義務,
人類在社會工作, 交稅, 建房種菜
那野狗呢? 沒有交稅, 沒有工作的它們, 算是過著人類的生活嗎? 還可以用人的道德觀去評價他們嗎?
不能, 他們沒有盡社會義務, 交稅的人類, 去用公共開支, 保護沒有絕育的動物,
那是對交稅的人的不公平,
第三: 可行性,
假如要成立警隊保護流浪犬隻, 香港的野犬數目又有多少呢, 假如香港有狗十萬, 那香港就要為十萬狗隻提供狗廁, 另為十萬野貓提供貓廁, 食環署也要使用公共開支聘請員工為這些貓狗龜鳥之廁清潔, 也可能要成立投訴科.
下一次的財政預算又要預留十億為沒有交稅的動物作醫療, 免費社區飲食間, 狗的心理醫生, 無止境的與人類的生活比較.
這些將動物社會與人類社會同化的想法, 不但是錯誤的, 不公平的, 而且是不切實際的.
當然, 我們提倡愛護大自然, 愛護動物, 不要殺生, 那都是對的, 是人類的價值觀, 但不代表要把所有動物跟人類同等化. 那就是不切實際的想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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