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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性指控,真係一個有趣的論點,咁我就拎個案例出黎比大家睇下:
違法治精神議員齊炮轟
02/02/2007
【 東方日報 】 「 告 一 個 , 唔 告 一 個 ? 」 監 察 全 港 醫 藥 廣 告 的 生 署 , 秉 承 其 獨 斷 妄 行 的 作 風 , 向 本 港 個 別 報 章 作 選 擇 性 檢 控 , 針 對 性 指 控 個 別 報 章 刊 登 的 廣 告 違 反 《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 , 但 其 他 刊 登 同 一 廣 告 的 報 章 , 卻 可 以 照 登 如 儀 。 就 生 署 的 選 擇 性 檢 控 做 法 , 多 名 立 法 會 議 員 同 聲 斥 責 , 炮 轟 署 方 有 違 法 治 精 神 , 造 成 不 公 平 現 象 。
做 法 極 不 恰 當
立 法 會 議 員 張 文 光 直 斥 , 生 署 過 去 多 次 對 個 別 傳 媒 作 出 選 擇 性 檢 控 , 實 在 有 違 法 治 精 神 , 並 會 導 致 嚴 重 不 公 平 。 張 表 示 ,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 生 署 執 法 時 亦 應 緊 守 這 個 大 原 則 , 如 認 為 有 廣 告 涉 嫌 違 反 《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 , 理 應 向 全 部 刊 登 該 廣 告 的 刊 物 作 出 檢 控 , 絕 不 應 私 下 選 擇 只 向 個 別 傳 媒 採 取 針 對 性 檢 控 。
張 指 , 即 使 生 署 因 走 漏 眼 未 有 控 告 其 他 傳 媒 , 但 在 獲 悉 事 實 後 , 亦 應 向 有 刊 登 同 樣 廣 告 的 傳 媒 作 出 檢 控 , 否 則 會 予 人 不 公 平 的 感 覺 。 對 於 生 署 一 直 沒 有 解 釋 選 擇 性 檢 控 的 原 因 , 張 批 評 署 方 做 法 極 不 恰 當 , 因 為 作 為 公 開 社 會 , 署 方 應 清 晰 向 公 眾 解 釋 檢 控 準 則 , 而 不 是 避 而 不 談 。
立 法 會 議 員 涂 謹 申 亦 表 示 , 署 方 檢 控 同 一 廣 告 應 使 用 同 一 標 準 , 否 則 難 以 向 公 眾 交 代 , 他 提 議 被 針 對 傳 媒 應 向 律 政 司 反 映 , 指 出 為 何 同 一 廣 告 在 不 同 報 章 刊 登 會 有 不 同 的 評 審 準 則 , 因 為 法 律 前 應 一 視 同 仁 。 此 外 , 立 法 會 議 員 陳 偉 業 也 批 評 , 《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 含 有 不 少 灰 色 地 帶 , 加 上 審 查 廣 告 過 程 涉 及 人 為 因 素 , 故 此 會 出 現 準 則 不 一 的 情 況 。
好了,以上事例就係所謂針對性指控的例子,
人地有證有據,響可以告到其他傳媒的情況下冇告到,咁當然係完全有問題,
首先,我冇話我唔會向都有亂踢的人追究,有證據顯示某人都有我地一定追,不過搵佢地係大海撓針,你要我地搵出黎根本係無理要求,簡直係強人所難,件事已經經過左6日,咁多人愛抱打不平,係有證據指出仲有咩人一早有人拎左出黎,仲有咩好講?問題係我地除左對方的當事人之外冇任何證據可以追究其他同件事有關的人,定係有人覺得可以完全唔講證據就亂鬧人?
e家有d人講的野,就好似閉路電視影到有5個人打劫,不過最後只係捉到1個,因為其他個4個已經"冇可能"捉到,所以就連捉到個個都要無罪釋放,簡直係笑話,如果有人指得對方的當事人比我地追究係不公平指控,大家大可以叫佢本人做污點證人,講埋同場有份的人出黎,等我地都可以追究埋佢地,不過我反問大家,對方的當事人係有份起頭踢的,不過佢又點知仲有咩人有份踢人呢?踢人的都唔清楚了,更何況係比人踢個個呢?
最後,我想問下拎法律出黎講的人,究竟今次有咩野有抵觸法律呢?唔好以為拎法律出黎,講幾個專用名詞出黎就一定有道理,咁的行為同今時今日d廣告叫個專家出黎話係好的,講幾個專業用詞出黎就做到好似係好的冇分別
*因為論壇bug,打完對方個位當事人個名第一個字之後的文章再次自動比人消除,所以以"對方的當事人"代替
[ 本帖最後由 刻之未裔 於 2009-9-10 02:04 PM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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