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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6-23 01:21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煇煇煇 於 11-6-23 12:31 PM 發表
我想問一下
你係咪0n撚尻?
佢都報左警
昆人就比人拉
咁我同人講你係人妖會唔會比人拉
都算係昆,如果唔係咁你真係妖

邊個報左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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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6-23 01:23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chung81128c 於 11-6-23 01:20 PM 發表

已經無道理可言-_-.................

我不嬲廢up.你唔知咩?
原帖由 tommyyung123 於 11-6-23 01:20 PM 發表

你打D野真有趣^^

我個人都好有趣架:)

[ 本帖最後由 簡琉優星 於 11-6-23 01:25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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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6-23 01:25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簡琉優星 於 11-6-23 01:23 PM 發表

我不嬲廢up.你唔知咩?

已知......-_-..........我句諗左好耐唔明你同個輝d比喻係up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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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6-23 01:27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chung81128c 於 11-6-23 01:25 PM 發表

已知......-_-..........我句諗左好耐唔明你同個輝d比喻係up咩-.-

你唔好再理個比喻喇 我同佢都唔同channel:) 佢話唔關今次件事呀: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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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6-23 01:31 PM |只看該作者
樓主除左勒索仲誹謗緊我當時人(屯門毒狼)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如有下列情形,則在所有權誹謗、貨品誹謗或其他惡意虛假的任何訴訟中,均無須指稱或證明特殊損害:
據以提出該宗訴訟的言詞是刻意導致原告人蒙受金錢損失,而該等言詞
並以書面或其他永久形式發布者;上述言詞是刻意導致原告人在該等言詞發布時所擔任或從事的任何職位、專業、職業、行業或業務方面蒙受金錢損失者。

刑罰: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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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6#
發表於 11-6-23 01:31 PM |只看該作者
昆人就比人拉
咁我同人講你係人妖會唔會比人拉

其實煇佢都有少少廢up...:p
咁我同人講你係人妖呢句
講緊話 佢話個個人 其實本身唔係人妖黎
但煇話佢人妖 即是講大話 即是昆
咁會唔會比人拉? 咁樣
昆人(導致有人有損失)當然要比人拉
但佢個比喻...:D 明架喇

同埋...如果煇話人人妖(假設)令到人地唔敢再埋事主堆
煇可以比人告 誹謗

[ 本帖最後由 簡琉優星 於 11-6-23 01:34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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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6-23 01:33 PM |只看該作者
唉...
係韓服個個都唔尋我打時困
又話我廢...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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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6-23 01:35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簡琉優星 於 11-6-23 01:03 PM 發表

我黎解釋一下
假設 你是一個人,不是狗:)
出街同人講 喂!我是人妖呀
你此等行為叫做 騙人
口語d黎講 叫做昆
so 你跟昆狗無分別.^_^

其實我地講緊既係行騙 是犯法的
唔係你講緊個個騙人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俗稱 "行騙"):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 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 財產,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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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6-23 01:36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狂鋒。神劍 於 11-6-23 01:35 PM 發表

其實我地講緊既係行騙 是犯法的
唔係你講緊個個騙人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第17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俗稱 "行騙"):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 財產, ...

我上面解釋番鳥...
同埋 我發現2kf真係好多人睇到乜野應該串就串左先 但唔理後面有無解釋:)
我都是其中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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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6-23 01:36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香豬豬w 於 11-6-23 01:31 PM 發表
樓主除左勒索仲誹謗緊我當時人(屯門毒狼)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如有下列情形,則在所有權誹謗、貨品誹謗或其他惡意虛假的任何訴訟中,均無須指 ...

睇黎你唔明了..我知誹謗  勒索 好大獲..不過呢..
狼哥唔會報警的..唔多唔小都會影響到自己
PS:你唔需要搵D咁既野比我睇^^重有如果真係上到Court 係睇個 justice 點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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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6-23 01:38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狂鋒。神劍 於 11-6-23 12:28 PM 發表
任何人如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任何不當的要求,即屬犯勒索罪;而就此而言,凡以恫嚇的方式作出要求,均屬不當,除非作出要求的人在如此要求時 ─



(a) 相信他有合理理由作出該項要求;及



(b) 相信使用恫嚇是加強該項要求的適當手段

自己判斷


當居合流把勒索得黎既天裝還比唯唯b,咁仲告得入咩??不過屈7真係昆左天裝w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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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12#
發表於 11-6-23 01:39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chung81128c 於 11-6-23 01:38 PM 發表


當居合流把勒索得黎既天裝還比唯唯b,咁仲告得入咩??不過屈7真係昆左天裝wor

適當手段<- 重點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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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6-23 01:39 PM |只看該作者
樓主睇清潔,仲有2條罪
香港法例第210章23條勒索罪(盜竊罪條例):

(1) 任何人如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任何不當的要求,即屬犯勒索罪;而就此而言,凡以恫嚇的方式作出要求,均屬不當,除非作出要求的人在如此要求時─

(a) 相信他有合理理由作出該項要求;及
(b) 相信使用恫嚇是加強該項要求的適當手段。

(2) 所要求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性質是無關鍵性的,而不論該項恫嚇是否與作出要求的人將採取的行動有關,並無關鍵性。
(3) 任何人犯勒索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
(4) 任何人管有或在其控制下有以恫嚇方式對任何人作出不當要求的信件或文字,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5) 如任何人證明他管有或在其控制下有該信件或文字乃另有他用,並無意圖使用該信件或文字,則不屬犯第(4)款所訂的罪行。

香港法例第200章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刑事罪行條例):

第IV部
恐嚇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a) 會使該其他人的 人身、 名譽或 財產遭受損害 ;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 人身、 名譽或 財產遭受損害, 或 使任何死者的 名譽或 遺產遭受損害; 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 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i) 使受威脅者或 其他人受驚; 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 其他人作出他在 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 作為; 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 其他人不作出他在 法律上有權作出的 作為, 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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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你地...用字海掟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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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6-23 01:40 PM |只看該作者

回復 662# 香豬豬w 的帖子

香香俠簽名真給力: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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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6-23 01:40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tommyyung123 於 11-6-23 01:36 PM 發表

睇黎你唔明了..我知誹謗  勒索 好大獲..不過呢..
狼哥唔會報警的..唔多唔小都會影響到自己
PS:你唔需要搵D咁既野比我睇^^重有如果真係上到Court 係睇個 justice 點判;D


;3小朋友關你7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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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隻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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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6-23 01:41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簡琉優星 於 11-6-23 01:40 PM 發表
頂你地...用字海掟死我


對五住;P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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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煇煇煇 於 11-6-23 01:40 PM 發表
香香俠簽名真給力:o)

很給力嗎?不覺得啊師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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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6-23 01:43 PM |只看該作者
而你講欺詐
就係
(1)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a)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2) 為施行第(1)款,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該款(a)及(b)段所提述的兩種後果或其中一種後果產生,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
(3) 為施行本條—
“不利”(prejudice) 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損失,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作為”(act) 與“不作為”(omission) 分別包括一連串的作為與一連串的不作為;
“利益”(benefit) 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獲益,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欺騙”(deceit) 指就事實或法律而以語言文字或行為作出的任何欺騙,包括與過去、現在或將來有關的欺騙,以及就進行欺騙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而作出的欺騙,而在本定義中,行為指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欺騙則指蓄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的欺騙;
“損失”(loss) 包括未有取得可取得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
“獲益”(gain) 包括藉保有已有的東西而獲益,以及藉取得未有的東西而獲益。
(4) 本條並不影響或修改普通法中的串謀詐騙罪。

都係有利益/ 令人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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