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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爻疾風乂峰爻 於 12-4-17 10:42 PM 編輯
`帥× 發表於 12-4-17 07:26 PM 
「我發覺你極度有可能系戈一隻昆狗」
這句足以告你誹謗
某程度上 佢不是名人 因此 佢既名聲沒有因為我這番言論而受傷害
所以 不足以構成誹謗罪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先說明的是,所謂「指摘或傳述」,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或行動,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縱然是私相傳述,亦得成立。
再者,行為人須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與誹謗之故意方能成立本罪;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而決意誹謗,即具誹謗之故意-至於其所認識或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真實?均不影響誹謗之故意;至於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如行為人已具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縱使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到眾所週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42
有意可比骨骨我咬咬
眼殘色 不囍勿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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