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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夕雨 發表於 12-6-13 11:57 PM 
↑我見到佢面書有聲明:
Sai Ki Lok
4 小時前
【聲明】
本人對於2012年6月13日下午所發表之言論引起所有人的不安及憤怒深表歉意,但本人發現網民的言論內容是完全對我及這件事情有明顯的誤解,而你們不實的言論嚴重歪曲了事實以及嚴影響本人的人格及個人聲譽,而且某部份網民之言論或舉動甚至已經觸犯香港法例,所以本人必須發出聲明以作澄清以及警告。
1)該篇近況主要是想向J小姐表明清楚因為本人依然喜歡自己的女朋友,所以和J小姐是沒有可能。而本人近況所講之「有冇bb都好」是指本人女朋友即使有否懷孕,都不會跟J小姐有復合的可能,並不是指J小姐有否懷孕。
2)本人亦對於2012年6月12日凌晨發表之言論深表歉意,並承認自己當日的言論非常過份,但有幾點必須澄清。一)當日是本人曾經向女方提出復合要求,是對方答覆本人大家只能夠繼續以兄妹關係聯繫相稱,而我跟女方發生關是早於兄妹上契之時,當時大家是男女朋友之情侶關係,並無各位所講「契妹契上床」之理。二)當日所講之言論的確過份,但純粹是男女朋友「耍花槍」,並無真心想不負責任,而且事後對方亦明白本人之言論是出於一時衝動,並且已原諒了本人。第三)本人與她已經復合,現在是男女朋友關係,假若懷孕屬實,本人會負起所有必須負的責任及承擔一切之後果。四)已經證實本人女朋友並無懷孕
3)「得閒出黎開心下」是跟J小姐說的,並不是和本人已經發生關係的女朋友,而本人亦從來未有跟J小姐發生過任何關係。
4)對於各位之言論,本人正式向各位發出警告,你們不實的言論、把本人之個人資料公開(包括照片、電話號碼、住址、工作地點)、電話滋擾、恐嚇,你們分別可能已經觸犯了《誹謗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及《恐嚇罪》。並請你們盡快刪除所有不實、公開本人個人資料、任何有恐嚇成份之內容。
《誹謗罪》:首先該照片先侵犯了本人之俏像權,而設計該照片的作者將說話框框指向本人,並以文字:「情侶變兄妹!搞大肚俾錢算數!」並沒有加上「設計對白」。該照片的作者已經先犯了《誹謗罪》。此外,Facebook群組: 灜寰搜奇 (此群組可能發佈令人不安的影片、相片、新聞) ; Facebook用戶: Chrissi Ya、Yabi Lai、Miki Hin Chan、葉大文、Ling King On、Yuk Kei Chiu、星 ナビ、Tony Ng、Rafael Depp II 、朱錦春、佑希 。 你們分別作出對本人不實的言論,導致本人聲譽受損,有可能已觸犯香港法例第21章 誹謗條例之誹謗罪。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人之電話號碼雖然曾經公開作招聘用途,但並不代表你們能夠在未經本人同意之情況下擅自將其公開及發佈。Facebook用戶:大根先生、Jackson Chan、Ho Ching Ng、Fung Wai Yin。你們的言論內容分別公開了我的電話號碼、工作地點,可能已經觸犯香港法例《第486章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條例中所講述之私隱權:
根據該條例的定義,「個人資料」是指下列任何資料:
(a) 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生者有關的;
(b) 可從該等資料直接或間接地查明某人身份的;及
(c) 該等資料的存在形式是可予以查閱及處理的;
公開披露使被害者感覺困窘的事、發布資料使大眾對受害人產生錯誤的印象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所有以133來電的電話滋擾經已觸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任何人在無合理因由下,不斷打電話,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2個月。此外,基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罪,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順帶一提香港正就立法禁止纏擾進行公開咨詢,當該條例一旦通過以上人士有可能會觸犯纏罪)
《恐嚇罪》:Facebook用戶:箭豬。閣下之言論:「佢絕對可以再賤D。。。預我一拳=]」有可能已觸法香港法例第200章 第24條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該法例指: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5)所有有可能會觸犯法例之言論本人已經截圖作為證據,稍後會向律師徵詢法例意見。倘若證實當中有觸法法例本人會報警處理及訴諸法律。該批截圖將會成為日後呈堂證供之用。
最後本人對於這件事件再次致歉,並承諾日後不會再發佈類似言論。並且會好好反思已重新改善自己的人格。並希望其他人以此為鑒,在網絡上請慎言及不要輕易將自己的個人資料透露。
最後本人對時下無知的網民深感遺憾,你們只單單看到了將兩個近況相連一起的改圖就妄下定論,又沒有了解事實的真相,隨波逐流,別人說錯便不由分說加以攻擊,顯現時下網民缺乏理智、欠缺獨立思考能力。
本人保留一切追究的權利。
Sai Ki, LOK
2012年6月14日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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