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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無雙仔25 於 2009-5-26 11:02 AM 發表 佢係天外入面昆的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條例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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