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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權限60 最後登錄10-9-18 精華1 UID942045 帖子1479 積分3696 註冊時間07-8-23 在線時間400 小時 
 
      
 UID942045 帖子1479 積分3696 Good83  註冊時間07-8-23 在線時間40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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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大家都覺得係網上同人收野/放野信錯人會俾人呃去HKD/物品 作為買家/賣家都會有一定既風險...
 以我為例...
 我自問唔算係一個信譽良好既賣家,但係次次交易都成功,同人交易左好耐都一直無出事
 自以為自己吾呃人就無問題...但其實錯了!
 自從有一晚我系論壇見到有人post我game名,話我呃佢
 我先醒覺到我俾人利用去呃人 根本係信譽冇晒....
 我損失既吾系hkd更加吾系game入面既野
 而系我既信譽同埋如果另一個受害人用法律追究 咁前途就冇晒
 我更加會惹上官非 什至入警局...更加可能成為人地既代罪羔羊!
 
 **可能會長左小小 圖都會load得慢左小小 請各位玩家比小小耐性
 都希望用多啲心機去睇 唔好因為太長而唔睇求其睇 幾下就算
 因為都用左好多心機,同埋時間去整 仲有可能對你地有幫助**
 
 
 首先 下面張圖係借星夢online其中既一個post貼的 (其中一種昆法)
 
  
 而E張就o係自己整既 而且我係果個中轉人 不過有小小樣衰 希望唔好介意
 
 
  e張相既A第3行打錯字 將.A就同C收錢(就係B要既野)
 轉做.A就同C收野(就係B要既野)
 
 以下藍色內容自創的 如未經未人同意不得轉貼 同想轉貼的話 請pm本人
 
 .有啲人可能同人易裝果陣轉左位 而變左氣水之類 而玩家就會比人咁樣昆
 從而損失大量金錢/物品
 .都有玩家同人交易魔劍/魔精石果陣比人昆 可能大家都覺得魔劍/魔精石
 交易唔到 但係點解我會講交易魔劍/魔精石比人昆呢 就係因為有個漏洞
 從而交易到 所以最好都係電交 因為多數人都會用大量game錢/野/貴
 技換可能條友唔識交易既 就比左個氣水你 重開之後都係一樣就因為咁而
 損失大量game錢/野/貴技
 .可能你會覺得我長氣 但係我都講多次 易貴野既 除非好有信譽 例如好有
 信譽如果唔係最好都係佢比先 or 電交 跟住你先比佢
 
 以下紅色o既地方借*CHUN*版主既一個post比大家睇下(內容有小小修改)
 
 [轉貼*CHUN*版主既一個post] 帳號被盜/物件被騙的報警方法 ~不是打999!!
 
 ""其實唔係一定帳號被盜先可以報警, 就算呃你錢甚至只係一蚊雞你都可以報, 因為
 
 咁樣已經算係犯左法, 無論虛擬定係現實財產, 都係法律保障範圍內ge財產. 【轉
 
 貼】香港帳號被盜的報警方法【唔係打999】 ------------------------------帳號被盜的
 
 報警方法------------------------------------- 如不幸被騙或者帳號被盜應第一時間報
 
 警 , 玩家可致電25283482聯絡防止科技罪案小組協助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
 
 事條例第一百六十一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帳號盜用屬刑事罪
 
 行 ,最高刑罰監禁五年 玩家可致電25283482聯絡防止科技罪案小組協助 ----------
 
 ----------------------聯 絡 防 止 科 技 罪 案 小 組----------------------------------- 我 們
 
 的 郵 寄 地 址 如 下 : 香 港 灣 仔軍 器 廠 街 一 號警 察 總 部 大 樓 二 十 二
 
 樓香 港 警 務 處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防 止 科 技 罪 案 組防 止 科 技 罪 案 小
 
 組 可 以 經 由 以 下 電 話 號 碼 聯 絡 : 主 管 : 黃 鴻 虎 偵 緝 高 級 督 察副
 
 主 管 : 梁 永 昶 警 長 Telephone: (852) 2528 3482 Fax: (852) 2328 7128
 
 你 可 以 透 過 電 郵 tcd@police.gov.hk[/email] 聯 絡 防 止 科 技
 
 罪 案 小 組加埋條法例比埋你地睇先: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
 
 號:條: 161 條文標題: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
 
 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
 
 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
 
 罪,可處監禁5年[/color:2721948938]。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
 
 “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
 
 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a) “獲益”(gain) 包括保
 
 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
 
 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如果版主唔想我post出黎既 可以pm我改post
 
 希望版主唔好亂咁改我既post因為唔係幾鐘意比人改自己既post
 
 希望各位玩家睇完後可以加個good比我 因為都打左成2粒鐘
 
 而加good就係我的動力
 
 [ 本帖最後由 yiuchauyu 於 2008-3-14 07:49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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