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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佢放左一個網上黎我按左之後冇dl到入都未入....
之後過左一個星期到有人密我之後第2日佢爆左我ac囉曬d野......
個個人仲係大頻到叫..放我冇左d野比我捉到.....
佢仲可以上黎開post囉岩曬啦有id....
我報左警嫁啦.......回報埋比官方.....
開多d post啦.....
如果入左個個網的人小心d唔識的人密你唔好回牙~~~~
一個叫魔天神弓 一個叫極佬 可能又開左新ac囉...玄人黎嫁!!!!!!
影埋相嫁啦-v-
如不幸被騙或者帳號被盜應第一時間報警 , 玩家可致電25283482聯絡防止科技罪案小組協助 , 唔係打999 ,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條例第一百六十一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帳號盜用屬刑事罪行 ,最高刑罰監禁五年
玩家可致電25283482聯絡防止科技罪案小組協助 , 唔係打999
聯 絡 防 止 科 技 罪 案 小 組
我 們 的 郵 寄 地 址 如 下 :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大 樓 二 十 二 樓
香 港 警 務 處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防 止 科 技 罪 案 組
防 止 科 技 罪 案 小 組 可 以 經 由 以 下 電 話 號 碼 聯 絡 :
主 管 : 黃 鴻 虎 偵 緝 高 級 督 察
副 主 管 : 梁 永 昶 警 長
Telephone: (852) 2528 3482
Fax: (852) 2328 7128
你 可 以 透 過 電 郵cpu-tcd@police.gov.hk聯 絡 防 止 科 技 罪 案 小 組
加埋條法例比埋你地睇先: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條: 161 條文標題: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 本帖最後由 諾諾b 於 2008-8-5 08:08 PM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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