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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略看過 有問題想問一下
...(以下所寫的皆為事實)
這些所寫的事實是哪個人寫的 ?是被告人自己說的 還是寫文人自身真正的所見所聞 ?又是否只是因同情而單方面的事實呢?
(他自幼品學兼優......)這一連串的生活點滴從何得知? 親人朋友?
更何況,這些都是過往的事,但又可以對案件證明甚麼?
難道自少讀書好不會有錯?孝順不會做壞事 ? 好的背景就可以肯定以後不會做錯事 ?
(日子雖然艱苦,但每天都能帶著太太的溫馨飯盒放在背包返工......)又是一個陌生人都不曾知的細節,從一次案中難道看得到每天 ?
(放工在巴士上但求一客座位,稍作休息...)當事在場?
都是那一句,你怎知道這個是事實!?原告說的就不是?靠感情來分析?
即使在場,不是應該將當時情景說得細緻點嗎?既然覺得被告人冤枉,何不說清楚細節 ,或出庭作供?
再看 (想想,一個這樣上進愛家的男人,又怎會用自己的家庭來做賭注去非禮一個同他的女兒年齡相若的女孩?....)
那麼何不想一想,口中所說的「冇鬼用的廢柴律師,」又怎會用自己大半生的學歷.資歷來做賭注令自己臭名遠播?
這根本就是偏幫!
再者在疑問的第6點,(被告說女事主當時係將手袋拿起順勢放在大腿上,但佢同警察說是放在背部,試想,您係一個女孩子,穿著短裙,手袋點會放背部...)
然後在後又說(昨天,終於查到個靚妹背景,佢同學話係一位極度臭寸,濫交,界完仔之後,喜歡在網上數臭,又瞞住家人去墮胎,滿口謊言,經常去元朗浦..逃學..佢的父母都唔理佢開始放棄佢)既然背景如此,一位極度臭寸,濫交,界完仔之後,喜歡在網上數臭,又瞞住家人去墮胎,滿口謊言,經常去元朗浦..逃學 的女孩子就一定會斯斯文文地坐好嗎 ?手袋放背部自然合理。而舒服與否,則看個人而定。
這樣連別人都看得出只單看一面的觀點,推上報不更加是倒米嗎?又何來有一席之地都不留就說人冇鬼用的廢柴律師的理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即使是假的 ,罪名成立都要有證有據吧!而且判決的只是法官一個嗎?只是一個人的責任!?
雖然這些不一定是事實 ,只要證據才是法律上的一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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