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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oulofheaven 於 2009-7-7 05:14 PM 發表 
說得對
但就好像末滿16歲就不需要為性罪行負責任
這個人就沒有事嗎
他可能要入男童院或/及警方有記錄
人生就有污點
我今年21歲唔敢說巳經脫離小朋友
但起碼都知道什麼是對什麼是錯
什麼是錯,就是不容於 ...
首先,本人(以下稱"我")一直都係以事論事緊
我一直都冇認為樓主小事化大
請閣下睇一睇我發表過既言論先
我個人覺得閣下仿佛好似並冇仔細睇我既言論而就去定我既立場咁
我一直冇話過細過10歲既小朋友犯錯、犯罪係道德立場上就等於可以原諒
不過係法律上佢係冇罪呢個就係香港法例就係咁規定
難道閣下去打或者殺個小朋友?
當然,閣下可以咁做,但犯唔犯法又係另一回事
言之,閣下講16歲係一回事
而我講10歲係另一回事
我想請問一下閣下知唔知何謂"豁免權"?
法律就比左律政司就有呢個權力
以閣下為例
即使閣下確實犯罪
而又證據確鑿
只要律政司豁免閣下
係法律上閣下仍然係冇罪既
(當然有條件限制,如之前涉嫌係香港打傷一名記者既津巴布韋第一夫人格雷絲,
就因中國憲法既外交特權及豁免條例有外交特權,
而根據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規定,中國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同樣適用於香港,
所以她被豁免刑事起訴(法律上,未被定罪=無罪))
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用罪犯等的名詞稱呼閣下
同理可證,法律就比左一個10歲以下的小童犯罪豁免
例如小童A係眾目睽睽下用兇器刺殺左小童B
同時又有多於一項的證供、證物去證明
再加上小童A都認罪
但係小童A係犯罪時未足10歲
係呢個情況下
小童A係法律上佢就係無罪既
小童A唔會需要入獄
更加唔會有所謂既案底
而輔導呢D一定有
(係外國曾經有相似案例,但我搵唔返)
所以請閣下以後發表言論時多加注意
因為每個人都可以就他人既網上言論擁有法律追訴權力既
(聲明:我咁講冇特別意思,只係基本上大部分係網上講野既人,都唔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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