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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流浪狗傷人 餵狗的有罪?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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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週年勳章(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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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9-7-27 10:00 AM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印
libertytimes_logo.jpg 更新日期:2009/07/27 04:09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只是餵狗和給狗棉被睡,不能算狗主人!板橋地方法院判決一起流浪狗「小黑」抓傷男童案,認定飲料店負責人王心慧雖餵過小狗,並給棉被睡,但小狗平日居無定所,仍算是流浪狗,王女並非飼主,無須對傷害案負責,逆轉改判無罪。


被告王心慧感謝法院,她說,「小黑偶爾會出現,最近一陣子已沒看到」。一名附近住戶說,「法院原先判決,讓我們都不敢再餵流浪狗,可能就是這樣,小黑等流浪狗才移至他處尋覓食物,不再出現」。


本案一審為簡易判決,法官判處王女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二審判決逆轉後,被狗抓傷的男童家長,已請求檢察官上訴。


王心慧在台北縣三重市中正北路,和姊妹們一起開設飲料分店,去年4月18日下午,余姓女子去該店買飲料,其子在店前人行道與小黑玩耍,卻被小黑撲倒,並抓傷左臉,當場流血,留下兩道1公分傷痕。


余女在一審時表示,平日皆看到小黑在該店隨意出入;另有隔鄰店家指出,看過飲料店提供食物、飲水給小黑,冬天還拿棉被讓小黑睡覺,法官依此認為王女是飼主,應防止動物侵害他人,判處有罪。


王女不服上訴,二審發現,飲料店從未管過小黑,未綁過狗鍊、項圈或帶去洗澡、看病,每天關店後,小黑依然露宿街頭。合議庭考量,不能僅因為王女曾餵過小黑,就認為是狗主,否則一些來店裡消費的學生,同樣發揮愛心餵過,是否也要負責?加上發生地點並非店內,因此撤銷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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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9-8-2 06:24 AM |只看該作者
支持你發既post,,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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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9-8-8 05:16 PM |只看該作者
多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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