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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幸被騙或者帳號被盜應第一時間報警 , 玩家可致電25283482聯絡防止科技罪案小組協助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條例第一百六十一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帳號盜用屬刑事罪行 ,最高刑罰監禁五年
- 玩家可致電25283482聯絡防止科技罪案小組協助
- --------------------------------聯 絡 防 止 科 技 罪 案 小 組-----------------------------------
- 我 們 的 郵 寄 地 址 如 下 :
- 香 港 灣 仔
-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 警 察 總 部 大 樓 二 十 二 樓
- 香 港 警 務 處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 防 止 科 技 罪 案 組
- 防 止 科 技 罪 案 小 組 可 以 經 由 以 下 電 話 號 碼 聯 絡 :
- 主 管 : 黃 鴻 虎 偵 緝 高 級 督 察
- 副 主 管 : 梁 永 昶 警 長
- Telephone: (852) 2528 3482
- Fax: (852) 2328 7128
- 你 可 以 透 過 電 郵 cpu-tcd@police.gov.hk 聯 絡 防 止 科 技 罪 案 小 組
- 加埋條法例比埋你地睇先:
-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 條: 161 條文標題: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版本日期: 30/06/1997
-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
- 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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