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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各位以為香港的法例唔會應用於網路遊戲上,
但明顯呢個想法係錯既.
經營網路遊戲既公司,由於涉及金錢與利益上既關係,在香港已有立法保護.
而本次利用漏洞獲利既人,或者涉及現實貨幣,相信有一方會蒙受損失,
因為涉及利益上既交易,相信GC公司會受到經濟上既最大捐失。
換個角度說,你這種行為等同網絡偷竊,其實就是網絡罪行的一種,
請唔好以為這種手法既交易係顯得自己好聰明,即使知道自己錯了,以無知既理由作為藉口
我話你知,呢個絕對唔會係理由。
另外本人在上此引用兩則罪行條例說明: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有 犯 罪 或 以 不 誠 實 意 圖 取 用 電 腦 而 使 其 本 人 獲 益 或 引 致 他 人 蒙 受 損 失 。 根 據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200 章 第 161 條 , 若 觸 犯 該 例 , 最 高 刑 罰 可 判 監 禁 5 年 。
《 盜 竊 罪 行 條 例 》非 法 地 導 致 任 何 電 腦 以 並 非 該 電 腦 立 運 方 式 運 作 , 以 及 更 改 、 刪 除 或 加 入 任 何 電 腦 程 式 或 數 據 。根 據 刑 事 盜 竊 罪 條 例 罪 行 條 例 第 210 章 第 11 條 , 若 觸 犯 該 例 , 最 高 刑 罰 可 判 監 禁 14 年。
其餘資料請參考
http://www.twghsksk.edu.hk/hp/it/cybersafe/studenthp/b/bd.htm
本人勸以本次利用漏洞賺取現實金錢既人早日向警方投案,假如GC公司有可能控告你們都可以減輕刑罰
無疑地,本人都多次在遊戲內,廣播頻道發現有不小玩家出售金錢,俐例如1萬金以$80方式出售,唔好話人針對某部分人,有冇利用過咁做過你自己知道既.
不過我認為你咁做,對所有玩家做成不公平既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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