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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月2日荃灣福來村街市46號士多門口購買香煙,不慎將香煙膠紙吹落地上. 接著被食環署呼喝停下,交出身份証. 本人知道自己確是觸犯法例,故亦交低身份証被人員發出定額罰款$1,500,食環署交還身份証給本人,並發出定額罰款後,本人便循道離開. 當行離現場若十米,便被食環署人員大聲呼喝停下,並再次交出身份証,本人問食環署人員有什麼問題,其食環署人員抄漏了身份証號碼括孤尾數,本人認為是次為食環署人員疏忽,與本人無關,故並無將身份証再次交給食環署人員.
而當時一並約十多位食環署人員立即包圍本人,本人極其氣憤! 更無將身份証再次交給食環署人員,因為食環署人員於檢控後交還給我,如今因食環署人員疏忽而勒令本人再次交還身份証,否則叫警察. 本人並無交出身份証,食環署人員隨即叫警察來到現場,現場的警察即時與本人對話,本人並告之警員,此乃食環署人員的疏忽與本人無關.但食環署人員依然無理禁錮約45分鐘,直至本人問警員他們是否非法禁錮,他們才讓本人離開!
我想問網友闔於如果我和警察表明不願意再次交何人資料給食環署,幾於警方到場,要求我交出身份證.
所以,我才交身份證給警方,而該名警員亦口頭答應(幾於私隱),他們不會交給食環署,
到後來,該名警員也給我的個人資料交給食環署,亦證明該名警員出賣了信任他的市民,
唉~今次證明官字兩個口,信佢就等早抖!問警方警民究竟如何合作呢!?
我想大家留意一個問題:如果食環署因自己既失職,係可以調動香港警察而彌補自己既過失嗎!?
:當警察到場,本人亦詳細告訴是食環署的過失,與本人無關,他們可不可以交我的個人資料來彌補,他自己的過失,而他的失職,調動警察來填補他自己的過失,他擁有這個職權嗎?
:這幾天我不停向其他投訴機關及特首辦,都係得個桔,他們是不是真的可以隻手遮天呢?香港法律究竟係點既呢?
請問各位網友有沒有人知道呢?是不是全部工務員都可以用他們的職權,調動維持治安既警察部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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