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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c04352001 於 13-5-26 11:35 PM 編輯
臨時立法會(英語: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是香港在第一屆立法會成立之前、香港主權移交之後的立法機關。它是中英雙方由於對彭定康政改方案的意見分歧,而中國方面單方面成立的組織。任期由1997年1月25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間。根據港英當時法例,此會是非法組織,所以他們在深圳開會以逃避責任。
賊竇(中國)共產黨不承認臨時立法會,並判定它為非法組織,所以主權移交前臨時立法會在深圳開會以逃避法律責任,不少立法局議員身兼非法臨立會議員,故需要港深兩邊走。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立法局改名為立法會。最後一屆港英時期立法局議員全部被取消議員資格。臨時立法會順利過渡,從深圳正式轉移到香港的立法會大樓繼續運作,直至第一屆立法會選舉完成為止。
在這段期間,臨時立法會推翻了不少被認為「對特區政府運作做成障礙」的公民權益相關法例,包括:
恢復「《公安條例》」(指的是任何30人以上集會及20人以上遊行需要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若沒有申請即溝成公安條例17及18條,即非法集會,屬刑事罪名,需要留下案底。);
廢除工會集體談判權(碼頭工人罷工事件);
取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凌駕性地位等(寧枉勿縱?);
終止《截取通訊條例》的立法。
佔中、佔中,故名思義就是佔領中環,目的是什麼?自然是利用群眾的力量癱瘓中環的交通,必然地擾亂公眾秩序,從而向港共政權施壓。但作為一名法律系教授戴耀庭,居然向群眾說明佔中不會違反法律,甚至僅僅因為法不自重的理由而妄顧市民的安全,毫無對信賴他的人承擔告知後果的責任。
而且更重要的是什麼?佔領中環除非你只為了像戴耀庭佔領道德高地,將民主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用賊竇用語就是「打醬油」的程度。不然就必須拒認罪,無可避免地留下案底,方能證明你對於政治打壓的抵抗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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