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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 網購平台納規範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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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2-5-6 04:21 PM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印
網購近年已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立法院本月3日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並修正一律須先通知改正才能處罰的規定,明定若違法情節重大、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

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網路電商與實體店面一樣,販售商品的標示都應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但時常發生消費者網購商品後,發現包裝標示涉不實,向主管機關要求賣家負責時,賣家網頁卻僅標示「賣家代稱」,並未揭露實際賣家姓名或公司商號名稱,也無聯絡地址,導致主管機關在個案稽查或消費爭議處理上,難以有效進行。

李善植說明,此次商品標示法修正,明定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網購平台提供會員賣家資料,若平台拒絕配合還有處罰規定;另在商品標示法修正前,對於違反商品標示的業者,一律先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才會處罰,恐怕難以遏止重大違規案件。這次修法,對於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有相當危害性者,賦予主管機關有權處罰,可以強化規範網售商品標示的正確性。

網購電商平台交易蓬勃發展,呼籲平台業者應善盡企業責任,核實查證會員賣家提供的聯絡資料,以因應商品標示法修正施行後,可能產生的調查需求;並要求各網路賣家,應依法揭露業者名稱及地址等資料,落實商品標示義務,以維護事業信譽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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