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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黎 2kf 認真係沒用- -
但見你咁想知
我都係用hea mode答你
入面有哂你要既資料
但重點自己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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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增加家庭成員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如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由引致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時,戶主必須立即通知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以便我們按現行政策處理其個案。
有條件暫准居住
戶主可申請其家人或親屬在公屋單位內作有條件暫住,以便戶主獲得照顧;或讓戶主能照顧極需依靠戶主的近親。
批出新租約政策
公屋戶主若不幸去世,有關單位的租住權會無條件地批予同是認可家庭成員的戶主配偶。倘若戶籍內並無戶主的在生配偶,有關租約亦可批予單位內居住的其他認可家庭成員,但他們必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以確定他們是否符合獲批新租約的資格及釐定應繳的租金水平。
乙部
第八章:批出新租約政策
香港房屋委員會
(
房委會
)
自
1999
年
2
月
5
日起實施「批出
新租約」政策。在公屋戶主去世後,單位的租約可無條件地
批給在單位內居住亦是認可家庭成員的戶主配偶;倘若戶籍
內並無戶主的在生配偶,有關的租約亦可批予單位內居住的
其他認可家庭成員,但他們須接受「全面經濟狀況審查」,
包括入息及資產審查,以確定他們是否符合批出新租約的資
格及釐定應繳的租金水平。
下列公屋租戶可獲豁免在「批出新租約」政策下接受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
1.
持合租租約的租戶;
2.
在「批出新租約」政策生效
前,已根據「家有長者優
先配屋」計劃
(
已改名為「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
)
,
提名家中一位長者為戶主的家庭
(
註
1)
;
3.
在「批出新租約」政策生效
前,已根據過去「現居長
者租戶的戶籍改善計劃」指
定家中一位長者為戶主的
家庭
(
註
1)
;
4.
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
綜援
)
的家庭
(
即全部家庭成員
均領取綜援
)
;
5.
成員全部年滿
60
歲的家庭;及
6.
社會福利署推薦的體恤個案及特殊個案。
上述政策採用「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和「維護公屋資源
的合理分配政策」所用的入息及資產限額
(
按年修訂
)
,作為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的標準。
在
2013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的指定限額如下:
家庭人數
入息限額
(
每月
)
資產淨值限額
(2013/2014
年度
輪候冊入息限額
2
倍
)
(
2013/2014
年度
輪候冊入息限額的
3
倍)
(
2013/2014
年度
輪候冊入息限額的
84
倍)
1
人
17,760
元
26,640
元
750,000
元
*
2
人
27,500
元
41,250
元
1,160,000
元
*
3
人
36,620
元
54,930
元
1,540,000
元
*
4
人
44,280
元
66,420
元
1,860,000
元
5
人
50,720
元
76,080
元
2,140,000
元
6
人
56,800
元
85,200
元
2,390,000
元
7
人
63,260
元
94,890
元
2,660,000
元
8
人
67,620
元
101,430
元
2,850,000
元
9
人
75,700
元
113,550
元
3,180,000
元
10
人或以上
79,480
元
119,220
元
3,340,000
元
* 1
人、
2
人及
3
人的小家庭,如成員全部超過
55
歲,其資產淨
值限額與
4
人家庭的限額相同,即
1,860,000
元。
全家總入息不超逾公屋輪候冊
(
輪候冊
)
入息限額
2
倍者,
可獲批繳交原有租金的新租約;全家總入息介乎輪候冊入息
限額
2
倍至
3
倍之間的家庭,可獲批繳交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
餉的新租約;至於全家
總入息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
3
倍,而資
產淨值不超逾指定限額者,則會獲批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
差餉的新租約。獲批新租約的家庭,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
年期長短,均須每
2
年申報入息及資產一次,以便釐定應繳的
租金水平及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
凡入息及資產均超逾指
定限額,或選擇不申報入息
/
資產
的家庭,均不獲批新租約,並須遷出有關公屋單位。這些家
庭若有住屋需要,可在遷出通知書屆滿前向房委會申請在現
居公屋單位暫時居住,有效期最長
12
個月。在暫住期間,他
們須繳交金額相等於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
(
以較
高者為準
)
的暫准證費。
繳交額外租金或在暫住期間的家庭,如能證明全家總入
息或資產淨值已連續
3
個月下降至低於當時的指定限額,前者
可申請交回較低租金,而後者可申請批出新租約。假如入息
或資產淨值的下降屬永久性質,他們則可立刻遞交有關的申
請。
「批出新租約」政策亦
實施於中轉房屋持證人。
轉換戶主申請書
第一部分 申請資格
(1)
公屋戶主去世後,在該公屋單位居住和已登記在戶籍內的前戶主配偶可申請成為該單位的新戶主。
(2)
倘戶籍內並無前戶主的在生配偶,在單位內居住的其中一名年滿
18
歲的認可家庭成員,可申請成為
該單位的新戶主,惟須接受「全面經濟狀況評審」,以確定是否符合批出新租約的資格,並釐定所須
繳交的租金水平。如屬於下列的公屋租戶,則可獲豁免「全面經濟狀況評審」
:
(a)
公屋單位的合租戶;
(b)
在「批出新租約政策」生效日前(即
1999
年
2
月
5
日),已根據「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
提名家中一位長者為戶主的家庭;
(c)
在「批出新租約政策」生效日前(即
1999
年
2
月
5
日),已根據「現居長者租戶的戶籍改善計
劃」指定家中一位長者為戶主的家庭;
(d)
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家庭;
(e)
成員均年屆
60
歲或以上的家庭;以及
(f)
社會福利署推薦的體恤困境及特殊個案。
第二部分 申請須知
【
如申請人是前戶主配偶或屬第一部分
(2)
項可獲豁免全面經濟狀況評審人士,可不用遞交入息及資產申報
表以及閱讀本部分第
(3)
至
(5)
項】
(1)
申請人必須填妥本申請書和入息及資產申報表
(Form HD1022C)
,連同租約、所需資料及證明文件
(例如死亡證等),交回所屬物業管理處
/
物業服務辦事處
/
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否則香港房屋委員
會(下稱「房委會」)會因資料不足而未能處理有關申請。
(2)
本申請書及
/
或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會由房委會審核或抽樣作嚴格調查。申請人及個別家庭成員可能須
應邀與房屋署職員會面,以提供更多資料
/
文件及作更詳盡的申報。請申請人及各名列轉換戶主申請
書的家庭成員保存與申報資料相關的證明文件,方便日後查閱。
(3)
住戶必須按「批出新租約政策」的規定提交申請書,並通過包括入息及資產評審的全面經濟狀況評
審,在確定符合資格後,才可獲批新租約及繼續租住公屋。
(4)
申請一經批准
,
(a)
家庭總收入經核實在輪候冊入息限額(以下簡稱「限額」)
2
倍以下的住戶,須繳交原有租金;
總收入介乎限額
2
至
3
倍之間的住戶,須繳交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餉;而總收入超逾限額
3
倍
但資產淨值並未超逾指定資產限額的住戶,則須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以及
(b)
不論住戶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及不論所繳租金水平,住戶必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
一次,以便釐定應繳的租金水平及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
(5)
如住戶的入息及資產淨值均超逾指定限額或選擇不申報家庭入息
/
資產,將不獲批新租約,並須交還
公屋單位。如暫時仍有居住需要,住戶可申請暫居於有關公屋單位,為期不超過
12
個月,期間須繳
付相等於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
(
以較高者為準
)
的暫准證費。在暫居期間,有關家庭如
能證明入息或資產淨值已連續
3
個月下降至指定限額之下,可向屋邨辦事處申請批出新租約;如入息
或資產的下降屬永久性質,則可立刻遞交有關申請。
(6)
倘住戶的家庭狀況有任何改變,須立即通知房委會,否則房委會可取消有關申請。
HD465C (2009
年
5
月修訂
) (
第二修訂本
)
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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