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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FUN論壇 綜合論壇 Fantasy Earth Zero 挺橙人士..請不要再說不合邏輯的論點... ...
樓主: kwong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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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挺橙人士..請不要再說不合邏輯的論點...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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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3:16 PM |只看該作者
舉腳  讚成  ~~  講得好岩....只有一d無知既玩家先會覺得垃圾橙係好努力唔訓覺唔食飯幫我地整ser....事實上如果有心做好一樣野    點都有d改善掛...但係根本完全無改善,況大陸fez公測都無問題  ,點解香港會有這麼大的問題~ 唔該垃圾橙未能夠公測就唔好出通告啦~  這樣只會浪費玩家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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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3:26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kwong123 於 2008-6-28 12:45 PM 發表
在下先前已發過一帖...
關於對挺橙人士ge反駁...
不過似乎大家仍未清楚什麼是邏輯思維...
因為今日在下仍見到
"咁叻..你自己整game啦"
"人地都通宵維修啦..有冇同情心架你"
在下在此不厭其煩再說一次....
第一 ...

請以人性既心理層面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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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3:34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gunst 於 2008-6-28 03:11 PM 發表
「貨品出現問題」就此一觀點來看
「貨品」只局限於包內的 遊戲安裝程式 觀賞用美輪美奐的包裝 和 儲值的序號(別跟我說序號騙人 只是道具還沒到你手而已)
包上應該有列明內含什麼吧 就這點來算 他 沒有內 ...


當然..包上沒有明示有穩定的網絡
但是..包中的道具是要在遊戲可進行下才能使用...
從一些簡單的商業法來說....
橙子是將包放在零售商上售賣...
類似將一份合約..擺賣等人接納個offer
當人買包時(俾錢o個刻)...就等於係買家同橙子已達成左合約
當合約達成左..並唔存在於主動或被動ge問題...
而係雙方有共識而達成ge合約...而且係即時生效(當然合約上是有生效日期)
重點在於...究竟合約ge內容係乜野...
大大所指係..合約唔包括穩定的網絡
但從包中的道具是要在遊戲可進行下才能使用這一點來說
暗示左橙子是需要提供遊戲平台以供玩家使用包中道具...
而且..橙子亦指出過..26/6是公測日子..
即是於26/6開始
橙子就會提供遊戲平台..令玩家可以使用包中的道具...
然而...時至今日...玩家仍未有得進入遊戲....
明顯地橙子未有兌現其合約之內容....
所以橙子應該要為此而負責任...
當然..這未必構成毀約....
另外..殺人跟買包玩遊戲..
存在著本質上的差異吧...
難以作出類比論証....
順帶一提...
在下只係上過大學裡的一課business law ge課程..
可能以上對商業法ge理解有錯....
在下希望各位有這方面知識的大大
能指出在下ge錯誤...
若以上言論有錯..請各大大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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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3:38 PM |只看該作者
另外多謝gunst大大...
因為在下很高興能與大大在此有高層次ge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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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3:40 PM |只看該作者
公測左成2日都冇玩過=0=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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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4:01 PM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64# kwong123 的帖子

你個題目不如改返先....唔係好難說服我你好理性....
同埋唔洗叫我大大咁尊敬....對好多人黎講我只係一個中三既「細路仔」

講返包既問題 我唔認識商業法的確係一個正常情況 得中三想我識的確好難 不過我都嘗試去以根本去理解
當然地 遊戲道具的存在無疑是肯定遊戲代理商於遊戲平台上提供給玩家的 但假若包內的是儲值的序號 問題就出現了 序號可以儲值的情況下 包內所提供的序號責任已完成 那整體上的產品內容是否得以兌現就值得商榷了 說序號能儲值的確是正確 但虛擬物品沒到玩家手中 產品的確不算全數兌現

然而當你申請帳號時條約上列明了
「您了解也同意,GASH保留權利無須事先通知您,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以進行維修、保養、更新或其他GASH認為適當的工作。 」
注意到了嗎? 
因為「GASH保留權利無須事先通知您,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以進行維修、保養、更新或其他GASH認為適當的工作。」
現在是處於伺服器出現問題而進行維修的狀態
26/6公測的日子時伺服器已經開啟讓人進入了 公測開始的承諾已得到兌現
然而過多的人潮引致伺服器需要維修而暫停遊戲服務
是你申請帳號時已剔選「同意」的
GASH從你申請帳號的一刻已保留無須通知各玩家而暫停遊戲服務的權利
這是各玩家同意的 也是無法控告GASH的主因 
因此於法律上說 香港遊戲橘子是無需付上暫停FEZ伺服器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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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4:08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gunst 於 2008-6-28 02:38 PM 發表
在眾多online game中 正式和公測分別在就是正式代表推出商城或收取月費
先生指出賣包圖利的問題 就在於
包 是各位要買的 官方並沒說過不買包就不能參與公測(我也沒買)
既然各位買包的人士是心甘情願的獻上金 ...

刀可以拎黎切生果,拎黎斬肉(睇下係乜野刀)
除非你有心放出黎俾人拎去殺人

講返遊戲包,用途係乜?
拎黎食?
我相信有常識既人都會知道得一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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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4:15 PM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67# 川崎 的帖子

你講得冇錯 不過「產品包用途同動機」呢d問題 已經討論左
請睇哂講左d咩先發言 大家係冇責任向你重新講多次我地講左d乜的
好啦俾多次你睇
「「貨品」只局限於包內的 遊戲安裝程式 觀賞用美輪美奐的包裝 和 儲值的序號(別跟我說序號騙人 只是道具還沒到你手而已)
包上應該有列明內含什麼吧 就這點來算 他 沒有內含「網絡的穩定」 更沒有內含「準時公測」 因此不能說是貨品出現問題 那橙又何來為包而要付的責任呢?
這點無論你拿什麼跟他說 也是說不過來的
主動放刀的人動機不論為何 沒有人去符合他的動機也不會成事的
推出遊戲包的公司不論動機為何 沒有人心甘情願去買又怎會成功? 如果你心甘情願要去買的話 這又算什麼騙人呢?
雖然沒有人放刀就沒有刀可以殺人 沒有人賣包就沒有人買包
但沒有任何條件滿足 刀是被強逼拿去殺人的 和 包是被強逼的情況下去買的
就結果來說 最終動手的人才是應該付上最大責任的吧」

胡亂發言只會令其他人覺得先生你沒有常識和不看清楚就亂發言

[ 本帖最後由 gunst 於 2008-6-28 04:18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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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4:36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gunst 於 2008-6-28 04:01 PM 發表
「您了解也同意,GASH保留權利無須事先通知您,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以進行維修、保養、更新或其他GASH認為適當的工作。 」

哈哈..題目是在下當初為吸引更多讀者而作的....
大大你也是其中一個中了在下激將法的讀者吧
不過點都好..在下理性與否留待大大自己判決...
更何況在下並無表現自己理性之意..只是以事論事罷了....
另外"大大"這個稱呼是在下慣用的...跟叫自己做"在下"一樣吧...
大大若不喜...就把它當作一個普通稱謂就可以了....
始終在下不太喜歡用"你","我"來在forum相稱....(感覺不太禮貌)

法律這東西在下也只是略知皮毛
未敢班門弄斧...不過在下倒覺得其解釋有理才搬出來說...
至於大大指出「您了解也同意,GASH保留權利無須事先通知您,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以進行維修、保養、更新或其他GASH認為適當的工作。 」
這一條款..大大或者看重的是維修 保養的權力....
但於在下眼中...在下比較看重"無須事先通知您"
對..橙子的確有權力..無須事先通知我們....
但有權力無須事先通知不等於橙子不用為玩家不能使用其遊戲道具而負責...
因為玩家不能用道具是由橙子的失誤引致停起而發生的...
重申一次
橙子的確有權力無須事先通知玩家何時行維修、保養、更新等..
但從此條文上看不出橙子不用為玩家不能使用其遊戲道具而負責任...
因為橙子明顯指出玩家可以使用之日期為公測日子26/6
的確未得以兌現....
大大所言由公平測開始可以入包就已兌現之說..
在下不敢苟同...
因為道具使用時間非26/6開公測的一刻...
或是入包的一刻...
而是26/6 3點之後..當玩家入包取得道具之後ge時間...
然而有玩家入了包..但被del了人物...包包的東西也沒有了...
換句話說..即使是入了包包..但仍無法在合約定明之時間內使用道具
在下以上兩點(1,權力問題  2,時間性)推斷出..橙子要為此負責....

題外話...
大大中三就有批判性ge思考...
真是青出於藍.....加油努力
歡迎提出質疑及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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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4:57 PM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69# kwong123 的帖子

其實你所言冇錯 但係如果係咁呢
「您同意本公司有權在以下情況下停止或中斷GASH的服務。您亦明白及同意本公司不須對您及任何會員或第三者就停止或中斷GASH的服務所產生之任何困擾、不便及損失負上任何賠償責任:
(1)本公司須對GASH系統服務之相關電腦軟硬體設備與電子通訊設備及其他相關設施進行必要之保養及維修;
(2)GASH系統發生突發性之電腦軟硬體設備與電子通訊設備及其他相關設施故障或損壞;

(3)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促使GASH系統未能提供服務或有效地提供服務;
(4)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其他會員或第三者之人身安全。
另外,您亦清楚明白及同意本公司保留隨時停止或更改GASH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及分別終止任何一位個別GASH會員帳戶服務之權利,而且本公司可在無需事先知會會員之情況下採取上述行動。

本公司不保證GASH系統所提供之各項服務附合您的要求以及相關服務的穩定、無誤及不中斷您清楚明白承擔使用GASH服務的任何風險及可能衍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若因GASH系統自身、其關係企業、合作夥伴、供應商或相關電訊經營商之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損壞、或其他人為操作上之疏忽、或錯誤而造成GASH的服務中斷、暫時沒法使用、遲延、資料傳達或貯存上之錯誤;或遭第三者入侵進行篡改或偽造資料等情況而造成您的電腦系統產生損壞或資料流失及其他的損失,本公司將不負上任何賠償責任。

可能有d長 但係合約上列明
其他人為操作上之疏忽、或錯誤而造成GASH的服務中斷、暫時沒法使用、遲延、資料傳達或貯存上之錯誤;本公司將不負上任何賠償責任。

(2)GASH系統發生突發性之電腦軟硬體設備與電子通訊設備及其他相關設施故障或損壞;」的話
首先
伺服器超負荷可以叫做突發事故 因此佢可以不付上任何責任
加上
無論係產品包同遊戲平台 都屬於GASH既服務範圍 無論係伺服器問題同人為疏忽或失誤佢都可以不作出賠償同為此負責 因為序號既存入屬於GASH既服務 無論最後你件道具拎唔拎到 係伺服器問題同人為疏忽或失誤佢都可以不作出賠償同為此負責 
所以佢係完全唔洗負上任何責任的
唔好聽講句 其實今次事故佢話唔做補償俾玩家都唔會有任何形式上既問題 不過佢都應承話會有補償 咁遊戲橘子係唔係真係咁衰呢?

大家記住「遊戲橘子唔作出任何補償先係道理 作出補償只係對玩家好」所以無論補償係咩 玩家都應該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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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5:01 PM |只看該作者
你地由討論應否支持爛橙,變左做係到咬文嚼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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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5:05 PM |只看該作者
100%同意
支持你o既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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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5:12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gunst 於 2008-6-28 04:57 PM 發表
其實你所言冇錯 但係如果係咁呢
「您同意本公司有權在以下情況下停止或中斷GASH的服務。您亦明白及同意本公司不須對您及任何會員或第三者就停止或中斷GASH的服務所產生之任何困擾、不便及損失負上任何賠償責任:
...

哈哈...大大果真利害~~
睇黎在下對GASH所定下之條文看來未有充分之了解...
不過商人的高明之處...大大倒把它呈現於在下眼前...
話說回來...雖然有點"死雞撐飯蓋"...
在下倒覺得合法不等於對...不合法有時卻不等於做錯....
不知大大是否同意在下呢??
只不過在下當初以商業法來作例証...
使大家討論之方向由對與錯轉為合法與非法吧....
不過補充一點...網上商業的法律跟合約法中所定明的條例有所不同...
至於在網上大多如:Gash所提出的條款....
其法律上之認可性在下不得而知....
但點都好...非常感激大大肯與在下有討論ge空間同時間...
在下依家要出一出門...
不過大大可以留下回覆....
在下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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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5:37 PM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73# kwong123 的帖子

無錯 合法唔等於岩 非法唔等於錯
合法只係代表 「告你唔入」

世界唔一定走兩個極端
有時對與錯唔一定界定到
講個故事就明

「有一個人,他是個狡猾奸詐的惡棍,他心機很深,一生都在為一個極大的陰謀而偽裝成紳士。他做了一輩子的紳士、好人,這一生中從沒有做過任何壞事,假設他就快要實現自己罪惡的陰謀時,突然暴斃。」

那麼,你說他是好人還是壞人呢?
是好人 因為他平生做的都是善事 但是他分明是有目的才做好事 那算他是壞人好了 但是 他一生又並沒有做過任何壞事 這就像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一樣 不容易有答案

我指出GASH既合約 只係話俾大家聽根據合約條文 遊戲橘子唔需要負上任何形式上既責任

合約法內寫明

一個成年人連口頭承諾都有法律約束力

照推理落去的話 GASH既合約都應該有一定程度上既法律效力 因為佢冇強逼你接受合約條款 係你自己自願按下「我同意」

我地首先假定GASH既合約有法律效力
咁姐係由玩家按下「我同意」個一刻 合約已經產生作用 所以其實就算大家點罵橘子 都只會得個罵字 你接受左佢既條文 你就注定告佢唔入 就只係咁姐

我今日媽媽生日都要出街 如果你見到都可以留言 我遲d再覆 當然最好我返黎個時就玩得 唔記得要覆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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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5:46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samchang1994 於 2008-6-28 01:01 PM 發表
我唔再搞埋d挺橙  倒橙la-.-
比d中立d既意見   
今次橙仔係做得唔好
就比次機會佢   睇佢搞成點   
仲有d人比左18蚊好似好巴閉咁
仲要去消委會投訴  頂佢唔順
del你ac   ...


你呢d叫中立意見 講出來唔好笑死人啦 明顯地係偏向爛橙果邊啦

18蚊係公巴閉丫 18蚊唔係錢丫 俾左錢我就係客人 你理得我俾幾多錢 即使我俾1蚊我都係客人 咩叫顧客至上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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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5:53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屎尿 於 28/6/2008 17:46 發表


你呢d叫中立意見 講出來唔好笑死人啦 明顯地係偏向爛橙果邊啦

18蚊係公巴閉丫 18蚊唔係錢丫 俾左錢我就係客人 你理得我俾幾多錢 即使我俾1蚊我都係客人 咩叫顧客至上丫


People already told you that the 18 HKD you paid does not include the stability of the server.
The 18 HKD also does not include the game services because that is free.
All the package include are the virtual items, the packaging and the OB client for FEZ(which does not equal to the game service)
Even if they are not in open beta, they can still pull the plug and say bye bye with no responsibility.
A lot of ppl think game company use open beta as a shield is actually non-sense because they dont need to.
All they need is the agreement you agree to when you sign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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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5:55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kwong123 於 2008-6-28 12:45 PM 發表
在下先前已發過一帖...
關於對挺橙人士ge反駁...
不過似乎大家仍未清楚什麼是邏輯思維...
因為今日在下仍見到
"咁叻..你自己整game啦"
"人地都通宵維修啦..有冇同情心架你"
在下在此不厭其煩再說一次....
第一 ...


依d叫二元對立算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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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5:56 PM |只看該作者
低我支持你啦樓主^^
講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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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6:03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chanw4 於 2008-6-28 05:53 PM 發表


People already told you that the 18 HKD you paid does not include the stability of the server.
The 18 HKD also does not include the game services because that is free.
All the package include ar ...


18hkd 都唔係game services 入邊送果d野都唔叫係a_a? 咁咩先係  18蚊買佢隻碟番來裝? 即使係用18蚊買佢隻碟 都係俾左佢公司丫

隻碟唔係佢公司產品?  同埋唔好成日打成篇英文-.-睇得好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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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6-28 06:07 PM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屎尿 於 28/6/2008 18:03 發表


18hkd 都唔係game services 入邊送果d野都唔叫係a_a? 咁咩先係  18蚊買佢隻碟番來裝? 即使係用18蚊買佢隻碟 都係俾左佢公司丫

隻碟唔係佢公司產品?



The 18HKD only include the client, virtual items.
What you buying is the time to download the clietn from the web and some virtual items.
What you not buying is the 'service agreement' to play the game.
You are right that the money will go to gamania eventually.
But buying a monitor from samsung and buying a phone from samsung is different even though the money still goes to samsung. What you are buying is different thing.

Just come up with a better analogy but i need to get going, will post it afterwards.

[ 本帖最後由 chanw4 於 2008-6-28 06:09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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